2020年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纪检工作调研报告情况汇报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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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纪检工作调研报告情况汇报存在问题

‎3679 2020年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纪检工作调研报告情况汇报存在问题 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把握政策策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 ‎2020年上半年,xx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32406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21783人次,占总人次的67.3%,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7717人次,占23.8%,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1758人次,占5.4%,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148人次,占3.5%。‎ ‎▲党的十九大以来,xx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比例逐年上升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比例持续上升,2018年、2019年、2020年上半年分别为50.1%、60.2%、67.3%。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方式方法日益规范,谈话函询运用比例上升较为明显,分别占第一种形态的14.4%、32.7%、46.9%。‎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种形态”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和创新发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和政策策略。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分类处置、层层防治,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充分体现了对犯错误同志包括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的教育、帮助和挽救,对于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大意义。‎ 日前,xx纪委监委调研组对全区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运用“四种形态”效果逐步显现 近年来,xx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对“四种形态”蕴含的政策策略认识逐步加深、程序逐步规范、运用逐步精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思维理念加快转变。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做深做实监督基本职责、首要职责,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入研判所在地方、单位、系统政治生态状况,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整体把握、综合运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着眼预防“治未病”,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约谈函询、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批评教育,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着眼惩戒“正歪树”,对已经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干部,通过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小祸酿成大祸,切实管住“大多数”。着眼挽救“治病树”,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对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如数退缴违纪所得的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着眼震慑“拨烂树”,坚持一手抓反分裂斗争、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严肃查处党员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和腐败分子,及时清除毒瘤隐患。‎ 制度机制不断完善。自治区纪委监委坚持边学习实践、边总结提炼、边建章立制,认真总结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经验做法,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印发《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对运用“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重点对象,以及各形态的适用条件、相互转化等作出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细化完善操作规程,涵盖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为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提供路径指引和操作指南。如,制定印发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相关实施办法,压紧压实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促进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一体落实;制定印发关于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的相关实施细则,对党组处置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程序作出规范;制定印发开展诫勉谈话工作的相关实施办法,对开展诫勉谈话作出规范;制定印发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工作的相关意见、常态化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办法、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协作联动相关意见等一系列制度,对履行日常监督职责作出规范。‎ 把握运用日益精准。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注重精准把握、统筹把握、辩证把握,该适用“四种形态”中的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做到宽严相济、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如,在问题线索处置中,综合运用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执法司法、审计统计等监督成果,全面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情况,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线索处置过程中,慎重稳妥提出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意见,做到分类施治、对症下药。又如,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综合考量违纪违法事实、情节、影响、态度等情况,正确判断是非、准确定性量纪,恰当作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的处理意见,充分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从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看,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二、第三种形态阻断违纪违法行为发展,第四种形态形成强大震慑,基本实现了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 检视实践中存在的偏差 从调研情况看,“四种形态”已经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在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理解认识方面。有的党组织存在惯性思维,认为运用“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遇到问题就推给纪委监委,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甘当“老好人”。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政绩观有偏差,重办案轻监督,认为日常监督费力不讨好;有的则缺乏系统思维,日常监督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没有把“四种形态”放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统筹考虑。‎ 把握运用方面。有的调查不精准,重效率轻质量,证据不过硬、事实不清楚。有的定性不精准,对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及同类案件的尺度等缺乏综合考量。有的量纪不精准,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对适用从轻、减轻的情节、依据把握不到位,处理畸轻畸重。‎ 制度机制方面。一方面,指导运用“四种形态”的制度不配套,对现有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缺乏科学评估,对各形态运用的政策界限把握、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衔接等尺度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另一方面,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考核评价指标不具体、不细化,对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情况没有分别量化考核,用与不用一个样、用得好与用得差一个样。‎ 能力素质方面。有的干部政治意识不强,没有从政治高度、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不善于从政治上进行考量。有的干部担当意识不够,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和铁面执纪执法的担当,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有的基层干部专业素养欠缺,尤其是近年来新进人员较多,对“四种形态”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一定程度存在。‎ 提升精准规范运用实效 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四种形态”被不断赋予新的时代意义和理论外延,对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着力在贯通运用、深化运用、精准运用上下功夫、求实效,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提高自觉运用“四种形态”的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科学判断,充分认识“四种形态”所体现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策略,体现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体现的把监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患未然的执纪理念,工作中既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又重视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强化敢于运用“四种形态”的责任担当。各级党委(党组)要自觉运用“四种形态”管党治党,体现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上;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好头、作表率,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层层传导压力,推动第一种形态全面落实到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把监督挺在前面,运用“四种形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在定性量纪上综合考虑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党组织意见、党员干部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以及同类案件处理等因素,既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敢用善用、不枉不纵,又注重量纪平衡,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健全规范运用“四种形态”的制度机制。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经验做法,修订完善现有制度规定,制定出台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章可循。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强化纪委监委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完善考核考评制度,把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考核,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注重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强化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教育培训。坚持把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深化纪检监察干部全员培训,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作用,全面加强政治理论、党纪条规、法律法规等系统学习培训;充分利用跟班学习、挂职锻炼等途径加强实践锻炼,点对点加强业务指导,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不断提升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水平,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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