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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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有效内容。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上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其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开,是指向政府机关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 第四条 依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我市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各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 第六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由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档案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八条 市政府机关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市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 (一)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二)市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三)市政府规章制度 (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市政府重点工作 (六)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七)市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八)关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九)市政府实事项目 (十)市政府人事任免 (十一)公告和新闻发布 (十二)应急预案 (十三)其它政府组成部门及信息公开单位依照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公布。 具体信息可参见市政府编制的《**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 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不在政府机关以外公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本条第二、三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本条第四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国家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政府信息,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政府机关在决策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并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待依法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 公开。 政府机关表明某项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可能会导致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的后果时,政府机关可以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法制、档案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对全市政府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政府信息公开组成单位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四)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确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为新闻发言人,代表市政府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目录,即编制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编制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供公众查阅。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询已公开过的政府信息时,政府机关不得拒绝并应为其查询提供方便。有关政府信息资料已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应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要以人民政府名义公开的事项,由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二)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或机关提出意见,经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级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需要由其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经本组织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它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的公开要体现出及时性和有效性。具体要求: (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二)依据本实施细则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政府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有关载体上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据本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做好记录。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九条 政府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可以当场更改、补正的,应当允许。 第二十条 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政府机关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 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与经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机关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申请人隐瞒或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机关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利用政府信息谋取部门和个人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程序,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损失重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概述; (二) 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三)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五) 咨询处理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咨询情况); (六) 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七) 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情况; (八)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九) 其他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工作。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推动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