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支援应急预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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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支援应急预案1

自然灾害支援应急预案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我辖区党、政、军、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依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城政发号),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辖区内发生的洪涝、暴雨、干旱、冰雹、雪灾、沙尘暴、地震、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第三条本预案实施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因灾死亡3人以上;‎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0人以上;‎ ‎(三)因灾倒塌房屋(地震灾害倒塌和严重损坏)300间以上;‎ ‎(四)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3万人以上。‎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街道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街道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我街道辖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第六条街道救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中心主任王小燕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集、上报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二)贯彻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部门、辖区单位对受灾区域进行紧急救援,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受灾区域应急工作。‎ ‎(三)起草工作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四)承担本街道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七条做好资金准备。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金,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款,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保证救灾工作正常进行。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第八条做好物资准备。根据救灾工作实际和本预案救灾职责,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保证灾情发生时抢险救灾的需要;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并上报街道城管办,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紧急调拨。‎ 第九条救灾装备准备。配备救灾必须车辆、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配备办公设备和装备。‎ 第十条人力资源准备。各社区配备一名灾情信息员,确保灾情发生后及时报告灾情。‎ 第十一条应急避险场所准备。根据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设立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保障灾害发生时人员能够疏散、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每年对避难场所进行确认,并向辖区居民群众公布。‎ 第十二条宣传、培训和演习。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每年根据区民政局安排,组织信息员业务培训一次。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每年至少组织2次救灾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第三章灾害预警和报告 第十三条灾情报告。灾情报告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损失及发展趋势,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一)灾情初报。灾害发生后各社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半小时内向街道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三)灾情核报。各社区在灾情稳定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街道相关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灾害响应 第十三条灾害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设立四个响应等级。‎ ‎(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可初判为特别重大灾害,由街道指挥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实行24小时通信网络在线,专人值守,并上报区减灾委,由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救灾工作。‎ ‎(二)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可初判为重大灾害,由街道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实行24小时通信网络在线,专人值守,并及时上报区减灾委,积极开展救灾举措。‎ ‎(三)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可初判为较大灾害,由街道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分析灾情,组织落实救灾措施,并上报区减灾委,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四)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可初判为一般灾害,由街道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分析灾情,组织落实救灾措施,并上报区减灾委,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街道减灾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由区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五条当自然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灾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灾害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次序时,由区减灾委宣布应急结束。‎ 第十六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十七条街道服务中心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十八条街道减灾领导小组配合区减灾委开展灾害调查等,总结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主办:中共委人民政府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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