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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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总结范文

营改增 , 总结范文 1 ‎、未交增值税:核算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月度终了,若有增值税贷方余额,通过借方转入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若有借方余额,通过贷方转出多交增值税到应交增值税 - 未交增值税。‎ 2 ‎、期初留抵挂账税额:核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纳税人营改增实施当月, 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 3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按规定扣减额借记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贷:补贴收入,小规模纳税人则通过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核算 4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维护费可以增设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减免税款核算(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抵减时的分录,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金额为购进该固定资产时的全部费用支出, 后期随折旧每月摊销分录, 借: 递延收益 贷:累计折旧 企业发生的技术维护费,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按规定抵减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冲减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1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允许从销售额中扣 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增设: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支付的价款扣除税额, 差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纳税服务科“营改增”试点工作阶段总结 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 xxx 国税局按照市局的统一要求,为保障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通过会议研究, 对现行的纳税服务工作进行梳理,贯通纳税服务链条,加强对营改增期间的纳税服务工作监督,成 立应急小组解决突发事件, 并积极借助新媒体助力纳税服务工作, 不断优化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一、大厅硬件设施全部到位。制作、悬挂“营改增服务区”指示牌,设立“营改增”专业咨询台,新配备 X 张办公桌椅。‎ 二、组织骨干力量充实到一线。专门设置了营改增绿色通道,抽 调全局业务精、 工作态度好的干部在大厅开展辅导工作, 讲解营改增期间各项政策衔接,帮助纳税人从内心接纳营改增。‎ 三、组织好“营改增”政策及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一对一 方式,对纳税人开展税收政策、纳税申报表填写、会计处理等几个方 面的培训工作,帮助纳税人掌握“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和相关涉税 事项办理业务, 发放宣传资料和一次性告知书。 对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采取集中培训、 摸底考核等形式开展业务培训, 使每名工作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最新政策和实务操作, 在办理业务的同时也能够全面解答纳税人关于“营改增”业务的疑问,确保为纳税人提供更专业的涉税服 务。‎ 四、加大“营改增”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 LED宣传屏、公告栏、咨询热线、触摸屏等宣传“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原则、政策规定及相关解析,及 时发布“营改增”工作动态和最新政策,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同 时用扫描营改增“二维码”和朋友圈分享的方式宣传营改增相关知识。‎ 五、完善局长值班制度和“营改增”试点工作应急预案。根据上级的指示要求,我局充分考虑“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面临的各种突发性情况,完善局长值班制度,每天由一名局领导在办税场所值班,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 六、及时总结经验,提升服务层次。通过总结经验,要根据纳税 人情况不尽相同的客观实际, 对重点税源户和一般企业、 成熟企业和新办企业,对企业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的服务,而且要兼 顾“效率”和“公平”,不断创新为纳税人服务的方式。‎ 篇一:“营改增”学习心得 一、当前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当前营改增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简称营改增 ‎“1+7”)。‎ ‎“1”指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7”则代表目前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现代服务业的七个行业:‎ (1)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 (1)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2)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4)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5)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 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营改增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率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6%;‎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如: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 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所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等所含进项税金可以 抵扣,但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 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 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销售额和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篇二:营改增学习心得 一、营改增的背景 ‎(一)现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邮电通信业;( 4)文化体育业;( 5)娱乐业;( 6)金融保险业;( 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9)销售不动产;‎ 应纳税额 =营业收入(全额)×税率,营业额要全额纳税并且不能抵扣,导致企业税负负担重,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而现代服务业决 定了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 所以要对营业税进行改革, 减轻企业负担。‎ 二、营改增步骤 ‎(一)第一步, xx 年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 ‎(二)第二步, xx 年选择“ 1+7”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三)第三步,在十二五( xx 年-xx 年)期间完成“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三、营改增行业(“ 1+7”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 (1)路陆运输服务; ( 2)水路运输服务; (3) 航空运输服务; ( 4)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1)‎ 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4) 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 广播影视服务;‎ ‎②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拖车服务(属于修理修配 17% );‎ ‎③运钞车运钞业务(属特种行业服务且主要服务于银行,到时跟金融保险业一起改革 ) ;‎ ‎④外公司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集体福利的购 进应税服务” ,简易计税办法 ; ⑤旅游景区的观光车、 缆车、索道、游船 -- 不属于。按营业税税目中旅游业 ;‎ ‎⑥快递业务—不属于,按邮政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②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③代理纳税申报、 工程监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 专业技能培训、物业管理、 票务代理、 劳务中介公司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④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 -- 属于消费性服务业 ;‎ ‎⑤电梯维护 -- 对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征收增值税; 对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收入征收营业税;‎ ‎⑥电脑维护业务 -- 硬件维护属修理修配劳务;软件维护属于“信息技术服务 _软件服务”; 小计:“营改增”范围很混乱,行业之间很容易混淆,我们以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不在注释里边就不改。‎ 四、营改增税率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②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五、营改增计税方法 ‎(一)纳税人分类 营改增企业首先要明确自己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 ‎( 1+3%),‎ 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额的确定 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注意点:经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 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进项税额 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得抵扣。‎ ‎(六)营改增应对方法 ‎(一)抓住机遇,实现税收最小化,利润最大化 1.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 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和进货渠道 3. 合理安排销售活动 (1) 未收到货款不开票 ( 2)尽量采用托收承付方式( 3)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分期收款 篇三: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学习的一点体会 一、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挑战 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实施后,对我们施工企业的影响较大。施工企业现行 3%的营业税将来改征 11%的增值税,理论上来说, 11%的进项税是可以完全抵扣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 施工企业采购的各种原材 料,支付的租赁费,支付的劳务费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 施工企业接触的上游企业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可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就会使我们施工企业大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扣,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中,反而给施工 企业造成更加沉重的纳税负担。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应提前做好应对 “营改增”的充分准备,梳理和研究因“营改增”给企业管理带来的 变化和影响,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变革,以减少“营改增” 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项目部应如何有效利用营改增改革,降低成本,规避风险 1 ‎、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 在合同约定中,要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项目部在分包合同、 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 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进度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2 ‎、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劳务分包有利于企业业务拓展和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但也给企 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 分包单位往往不注重工程财务成本管理, 营改增后, 很多分包单位, 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 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 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单位及时进行培训, 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4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 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 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 1 ‎、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 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制度已经确定,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尚 未出台相应政策。 相当一部分企业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 我项目部作为试点单位应当积极组织财务、管理、 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财务处等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调整报价方案。‎ 篇四:营改增纳税筹划培训总结 三.培训内容 ‎(一)营改增培训 ‎2 、营改增试点行业 (1)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2) (1) ‎、部分现代服务业 [ 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 1 ‎、研发和技术服务 2 ‎、信息技术服务 3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 ‎、物流辅助服务 5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 ‎、鉴证咨询服务 7 ‎、广播影视服务 (2) ‎、邮政服务业 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3) ‎、电信业 (4)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 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 500 万为标准。‎ ‎3 、营改增适用税率 (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2)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 (3) 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6%;‎ (4)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5)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在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应税服务出口设定的有关条件后, 免征其出口 (6) 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对出口服务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行处理。‎ ‎(二)纳税筹划培训 ‎1 、纳税筹划基础知识 纳税筹划主要是节税,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绝非纳税筹划。‎ 篇五: 5.xx 年营改增总结 , 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和不包括哪些内容 ( 请重复看两遍 , 注意练习题 )‎ 一,【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包括】‎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 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 询、广播影视服务)、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金融 保险业以及娱乐、餐饮等服务业。 2, 注意,铁路运输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属于营改增,除了铁路外)‎ ‎3. 有形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在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内。‎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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