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7 发布 |
- 37.5 KB |
- 4页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学校秋季开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范文
学校秋季开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范文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害,确保师生身心健康、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处理原则 遵循“依靠科学、依法防治、高度敏感、果断处置”的指导思想,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属地化管理,分级响应”的处置原则,严格控制传染源,迅速切断传播途径,减少发病人数,积极救治病人,迅速控制疫情,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 二、组织机构 由校长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医务室、安全办等人员组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危险信号,提醒师生注意险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可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事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领导小组: 某某 三、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置 1.启动预案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应立即启动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单位通报发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请求救援;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认真调查取证,写出书面材料。 ⑴建立和完善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信息传报责任制:各班级传染病信息传报的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年级传染病信息传报的第一责任人为年级组长,学校传染病信息传报的第一责任人为校长。 ⑵学校本着为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的目的出发,在加强学校常规管理的同时,根据季节气候特点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宣传力度,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措施。校园内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经有关部门核实,立即实行本预案。 2.处置措施 ⑴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应立即将情况发生的地点、时间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向传染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要尽快核准情况,在2小时内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时间、地点、经过、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处理措施、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情况迅速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在迅速展开抢救工作的同时,对发病现场实行严格保护,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的痕迹和物证。 ⑵班级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学生,班主任立即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班主任和校医护送去医院,并通知其父母。如果是本校教职员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由学校送医院并通知其家属,家属不能到校的由学校安排人员先护送去医院。 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时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教室、图书馆、食堂、公寓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⑷学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所在班级教室或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立即进行消毒,对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员工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传染源。 ⑸我校学生或教职工在家一旦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领导请假,不得带病上学、上班。经医院诊断痊愈才能回校上课、上班。对我校外出(含外出学习、缺课)工作人员、学生实行登记制度,经医院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才能复学。 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没有医务人员指导下禁止任何同学同事前往探望,。 ⑺所有师生的居所、办公室、教室或其它人群聚集场所要增加通风的时间和强度。提醒师生增加户外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增强抗病能力。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勤晒衣服,搞好居室卫生。 ⑻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者,立即报告教体局、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病,切断传染病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具体做到: a.封锁疫区:立即封锁患者所在班级或所在办公室,暂停学校一切活动。停止校内人员互相往来和与外界往来,等待卫生部门和教育局的处理意见。 b.疫区消毒:对学校所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此项消毒请防疫站操作,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 c.疫情调查:学校密切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员、邻居、同事、同学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⑼学校领导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迅速向全体师生说明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稳定,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疫情期间,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加强晨检,严格控制进出学校的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疫情。 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事件应急处置分工 某某 职 责:实时记录突发事件的发展过程,按规定拟稿上报,并负责向新闻报送提供真实材料。 本预案自即日起施行。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