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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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疫情防控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疫情防控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1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复工疫情防控指南(1.0版)》和《关于印发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专班组成及工作职责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落实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周密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及复工员工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市商务局与属地密切协调,对重点企业要选派驻企联络员,实行区域网格化管理,积极组织具备复工条件的限上企业有序复工,并做好限下企业复工指导工作;指导并监督复工企业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疫情期间各项防疫措施,加大抽查检查力度;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复工、安全生产。 三、责任分工 (一)市商务局:为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商贸企业开复工,市商务局成立市限上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为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市商务局成立限上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商贸科、安全科为成员,重点负责在库限上企业复工相关材料的指导、收集、信息汇总、现场核查、疫情防控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贸科。 (二)各乡镇街区:负责属地商贸企业复工现场核查、复工后疫情防控等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各村委会落实疫情防控、生活物质保障供应等责任,各村委会要加大食杂店等经营场所检查力度,督促村民不聚集并做好个人防护。 四、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要求 (一)复工报备。按照要求,疫情期间企业复工要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准备好相关报备材料后于复工前2日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联合市卫健局及属地乡镇实地核查后方可复工。 (二)责任公示。各复工企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统筹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并分工负责的组织机构《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架构》(附件3),明确企业各层级需要落实的各项具体工作及责任人,并在企业醒目位置张贴,落实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三)健康报告排查。填报《个人健康信息报告表》(附件4),一人一填。排查并填报《复工人员疫情排查统计表》(附件5),对没有离开本省且没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的人员,经体温检测合格的正常复工;对没有离开本省但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的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外省抵蛟人员有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交由市疾控中心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有省外非湖北旅居史但没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的人员,实行居家单独隔离14天,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有省外非湖北旅居史但没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的人员,经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确认的重大项目参与人员和其他重点人群,由企业组织筛查,筛查结果没有问题的正常上岗;从湖北抵蛟人员,虽没有发热症状,仍需交由市疾控中心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从湖北抵蛟人员,有发热症状的,直接交由市定点医院收治。 (四)消杀登记。按卫健行业标准和要求,组织对企业员工工作时间内的工作、休息、生活场所、运输车辆进行定时消杀,填写《企业疫情防控场所消杀情况登记表》(附件6),做好留存备查。公用电梯、卫生间、门把手、楼梯扶手、按钮、开关等人员使用接触频率高的部位要随时消杀。 (五)设卡测温。每日对进入企业的员工及外来人员测量体温,填写《企业员工体温测量情况登记表》(附件7),做好留存备查。外省返蛟职工在隔离期结束前一律不准上岗,体温超过37.3℃的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外来人员体温超过37.3℃一律不准进入,不配合测温者一律不准进入。 (六)卫生防护。企业做好复工前防护物资准备。原则上暂停食堂集体用餐,倡导推行盒饭制、避免员工集中用餐。增加室内空间通风次数,原则上不使用中央空调。设置废弃口罩垃圾箱,加强卫生清洁和垃圾清运频次。卫生间要配备足量洗手清洁用品,保证冲洗用水充足,要求职工勤洗手。企业要确保职工及进入企业人员配戴口罩。要尽最大努力减少面对面的会议和讨论,员工参加培训要尽力保持互相间距在1.5米以上。 (七)货物进出。货物进出前车辆必须消杀,司乘人员必须检测体温,体温超过37.3℃按相关要求处理。外省来蛟进厂的车辆,司乘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车辆,安排尽快装卸货物后出厂离蛟。 (八)宣传教育。企业要利用电子显示屏、微信群、横幅标语等多种方式宣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结合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返岗职工进行疫情防控知识、相关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等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教育引导职工做好个人防护,不信谣、不传谣,积极落实政府和企业各项防控措施。 (九)应急处置。企业要按照复工疫情防控指南(1.0版)要求设置临时隔离室,对体温超过37.3℃的职工及外来人员,及时安排临时隔离,联系市卫健防疫部门并协助做好流调工作。对居家隔离期间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职工,要立即报请卫健防疫部门安排就诊排查。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职工,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十)安全生产。企业复工前要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障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复工企业要合理调配员工,防止因员工不足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五、加强复工企业帮扶 (一)各复工企业对采购疫情防控物资确有困难的,市商务局可帮助协调解决。 (二)市商务局将全力支持复工企业发展,积极为企业争取省、市资金扶持。 (三)对复工企业在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金融服务、货物运输、用工等方面需求,市商务局将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