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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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

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响应行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4适用范围 ‎1.4.1在*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1.4.2对*县可能造成影响的国内、国外核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1.5.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并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分级响应。‎ ‎1.5.3依靠科学,措施得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安全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为辐射事故应急常设机构(以下简称“县辐射事故应急办”)。‎ 指挥中心由县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县环保、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及发生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尽其责,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有关技术后援单位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对事故应急给予技术支持。‎ ‎2.1.2指挥中心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任总指挥,县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县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环保局和有关单位办公室主任组成。‎ ‎2.2应急职责 ‎2.2.1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应急控制措施、信息通报、医疗应急和事故处理工作。‎ ‎(2)确定辐射事故等级(不包括核事故),审定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并根据国家关于事故报告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和省政府上报辐射事故信息。‎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培训、练习和演习。‎ ‎(4)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2.2.2辐射事故应急办主要职责 ‎(1)落实县指挥中心的工作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辐射事故应急的各项任务。‎ ‎(2)拟订并及时修订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准备工作。‎ ‎(3)完成应急期间的业务工作,包括通信联络、信息资料的接收,传递和应急通报、通告和工作报告的起草、事故调查和监测、辐射事故后果的评价等。‎ ‎(4)编写辐射事故报告,相关局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5)负责应急人员的培训、组织应急演习和练习。‎ ‎(6)负责与省、市辐射应急专家咨询组的联络工作。‎ ‎(7)管理和维护辐射应急响应的设施和设备。‎ ‎(8)完成县指挥中心指定的其它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定期向县指挥中心报告工作。‎ ‎2.2.3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县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县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参与放射源事故应急工作。‎ ‎(3)县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学应急。‎ ‎(4)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2.2.4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主要责任 ‎(1)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备案。‎ ‎(3)发现辐射事故的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事故隐患,并详细记录备案,上报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4)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县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减少人员可能受到的伤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负责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辐射应急运行机制 ‎3.1预警 ‎3.1.1信息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了解国内外核与辐射活动信息,掌握辖区内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的资料(包括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浓度、Υ空气吸收剂量率以及各种环境介质中总放射性水平等);掌握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情况(包括应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活度、应用方式等)。‎ ‎3.1.2预防工作 ‎(1)根据辖区内辐射安全状况及了解的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2)开展辐射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涉及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半放射性矿物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建立危险源监控和跟踪系统。‎ ‎3.1.3预警及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1.4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辐射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放射源实时监控信息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2)建立辐射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辐射环境数据库系统、突发辐射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辐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3.2信息报送与处理 ‎3.2.1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者其他负责监管的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局在确认发生了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同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 ‎3.2.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清查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时间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核素种类、核素活度、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经检测核实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3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报告辐射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4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辐射事故;‎ ‎②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一般辐射事故。‎ ‎③发生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国内、国外核事件;‎ ‎④发生跨县的辐射事故。‎ 县辐射事故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 ‎3.3指挥协调 ‎3.3.1指挥和协调机制 县指挥中心根据辐射事故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县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指挥中心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县环保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县指挥中心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根据指挥中心的部署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要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并按规定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县指挥中心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监控工作;‎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6)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3.3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 ‎(1)应急响应系统的联络。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与县指挥中心成员的通讯联络,应急人员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应保证24小时畅通。‎ ‎(2)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在县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与吉林省核与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 ‎3.4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地区辐射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3.4.1根据辐射事故发生情况及事件发生地的地域特点,确定放射性物质的去向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安全事件的调查结果,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3.4.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影响范围和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作为辐射应急决策的依据。‎ ‎3.4.3发生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国内、外核事件,要及时进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3.5通报与信息发布 ‎3.5.1通报 ‎(1)辐射事故发生的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它县相关部门通报辐射事故的情况。‎ ‎(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3.5.2信息发布 ‎(1)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2)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辐射事故公众信息发布准备工作。对各部门提供的情况报告和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报告和信息发布意见,划分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对象和范围,报县指挥中心审批。‎ ‎(3)公众信息主要内容:‎ 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 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基本情况。‎ 辐射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 公众和舆论关心的其它信息。‎ ‎(4)辐射事故公众信息发布的注意事项 未经指挥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名义或其他方式擅自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涉及国防机密以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执行。‎ ‎3.6安全防护 ‎3.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配备专业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故现场程序。建立社会保险机制,有关部门要对辐射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6.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7应急终止和恢复 ‎3.7.1应急终止条件:辐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现场达到安全水平。‎ ‎3.7.2应急终止程序 ‎(1)事故责任单位提出辐射事故应急终止,经县指挥中心批准后,事故应急终止(对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还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准)。‎ ‎(2)对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的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下去为止。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以引起的照射降至最低限度。‎ ‎3.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应急评价。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书面信息;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辐射事故等级;二是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辐射安全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最后,根据实践的经验,修订现有的应急预案和程序。‎ ‎(2)应急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向县指挥中心提交应急总结报告。‎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的后期恢复,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4)对辐射事故案件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完成。‎ ‎(5)对由辐射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后续检查和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完成。‎ ‎3.8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受辐射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事件影响进行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四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县指挥中心要建立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装备水平,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4.2财力保障 对辐射事故所需应急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政府审定。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3装备保障 各辐射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等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障我县辐射环境安全。‎ ‎4.4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4.5通信保障 县指挥中心要建立和完善辐射安全应急指挥系统、辐射应急处置系统和辐射安全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县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五监督管理 ‎5.1日常准备 县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准备工作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包括:‎ ‎5.1.1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5.1.2配置必要的通讯设备、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管理维护好应急车辆、仪器和设备,保证性能稳定可靠。‎ ‎5.2预案演练 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辐射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辐射应急演练,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2.1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每年要至少接受一次全面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辐射防护基础知识、辐射监测、车辆驾驶、通讯设备使用、填写数据日志和标图、保健物理学评价、医疗救治方法,以及防护措施的组织实施。‎ ‎5.2.2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解决各有关部门间协作问题;检验应急预案是否有效并符合实际情况;有关人员是否训练有素并处于待命状态。‎ ‎5.2.3培训和演练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并根据演练结果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5.3宣传培训 ‎5.3.1县指挥中心应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防护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3.2县指挥中心应加强辐射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5.4.1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4.2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辐射安全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擅自发布辐射事故信息,或不按规定如实发布辐射事故信息的。‎ 六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2名词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指Ⅹ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伴生放射性矿: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辐射事故: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应急监测:辐射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辐射安全情况和辐射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核技术应用: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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