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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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盘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盘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盘县自1998年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的大力指导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建立了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廉租房补助等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盘县城市低保对象约22555户44999人,年发放保障金6732.6万元,月人均补助125元;农村低保对象59655户112001人,年发放保障金5918万元,季人均补助132元;全年发放医疗救助金400.386万元,其中:支出117.111万元帮助112001名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金,为5976名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大病医疗救助金283.275万元。 一、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现阶段,还存如下问题: (一)工作难度大。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人员复杂,其隐性经济收入、家庭财产、就业情况难以准确掌握,群众、基层组织和社会监督有其局限性,较难界定申请对象实际收入和确定低保对象补助标准。由于人户分离,低保受理、调查难度较大。 (二)保障对象的界定不规范。当前,对低保对象的界定普遍采用的是按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计算,对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纳入城市低保,对家庭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低保。但实际上,人均纯收入的计算程序复杂、项目繁多、计算繁琐,较难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盘县目前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对象有80%以上属于工业占地农转非的失地农户和在校的贫困大中专学生,除户口性质有变化外,在收入结构上与农村居民无异,而农村居民收入因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第三,相关农村社保制度未完全普及。特别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完全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的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个别地方还存在人户分离,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给政府。此外,个别基层工作人员因人情关系,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将不属于低保对象的人确定为低保对象,使一些人钻空子、占便宜等;而对一些家庭生活困难,按要求应纳入保障的对象,因与基层工作人员关系不好,被拒之门外。 (三)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困难较大。通过银行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有效保障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减轻管理人员工作压力,但因各种因素的制约,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是金融部门营业网点少,除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较多以外,其它金融部门根本不具备开展社会化发放条件;二是乡镇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提供资金发放资料不及时、不准确,如2007年通过盘县邮政储蓄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过程中,出现过资金发放不及时或发放错误等问题;三是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没有给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带来便利,由于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大多生活在较为偏远的地区,交通不便,到银行取款和到乡镇取款相比较,需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 (四)工作经费不足,管理人员少,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为保证所有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低保管理办法规定,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季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次调整需走访对象几万人次,年填写各类表册数十万份,年发放各项救助资金1.26亿元,由于大多数乡镇民政社会事务办、低保办只有一至二人,同时还要承担乡镇中心工作,工作压力不堪重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千头万绪,工作繁琐,熟悉业务需花费较长时间。乡镇进行机构改革后,一些熟悉业务的人员被调整,新调整到岗位的工作人员缺乏必要培训,在短期内难以胜任。经测算,全县一年共需必要的工作经费约315万元,但现在各乡镇基本没有安排工作经费,难以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严重制约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健康发展。 二、对策及建议 (一)科学测算收入、准确界定低保对象。科学准确地测算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确定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的主要依据,家庭收入的类别应为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和接受或应该接受的扶(抚、赡)养费等。由于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类别繁杂,价格按地域高低不一,因此在家庭收入的具体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比如农作物的地域亩产量、扶养费支出比例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匡算,但必须计算纯收入。如种植、养殖、加工等收入的计算,应以总收入减去种养加过程的投入费用,才能计算出实际收入。 (二)加大低保对象疏通渠道。促进就业仍是积极和根本的脱贫手段。一是应逐步健全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制,并作为各级政府考评的重要内容。二是健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对安置贫困人群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三是重视职业介绍。在劳动市场管理职能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尽可能多地为这部分人群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建立健全民政工作机构,确保人员编制。目前,大多数乡镇民政社会事务办、低保办,只有一至二人。民政工作的对象在基层,根基在基层,实效也体现在基层。随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有关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也会随之增多,民政工作任务也会越来越重,因此,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统一建立基层民政工作机构、编制和人员,特别是健全和完善乡镇城乡低保工作社会救助所(站),真正做到有人做事,有人做好事,好事有人做。 (四)切实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经费。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实行分级负责制管理,由县、乡两级按照城乡低保社会救助资金总支出的比例,预算和安排工作经费,由财政专款划拨,妥善解决城乡低保业务工作经费,不受领导者的变动或业务工作增加等因素的影响,彻底改变城乡低保工作“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现状,为基层民政干部积极创造工作条件,确保城乡低保工作正常运行。 (五)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进一步探索具体的低保监管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评定、审核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监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加强对入保对象入保前的评定审批,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平公正,应保尽保,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工作保。着力强化对入保对象入保后的动态管理,力求做到能进能出,彻底打消入保者固有的低保“铁饭碗”、“终身制”思想。继续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机制,不定期对入保对象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低保政策在我县得到全面的落实,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民心效应。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城乡低保与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衔接配套工作,逐步建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真正成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加强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注重各项救助制度衔接与配套,完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搭建以城乡低保为依托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上岗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民政干部队伍素质,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社会救助效益。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