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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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2011 年 3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 要》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该规划纲要提出:以科 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 生。扩大消费内需对扩大内需的战略作用,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 国策,加强公共安全体制建设,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延续了《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 》 中的规定,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 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对此类项目,国家有关部 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允许 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内需,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 长,2009 年 1 至 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陆续审议通过了包括轻工业在内的十 大重点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轻工业承担着繁荣市场、 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振兴轻工业必须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快 自主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走绿色生态、质量安全和循环经济的新型 发展之路,具体包括:积极扩大城乡消费,增加国内有效供给;加快技术进步;强 化食品安全;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产业 集中度;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加强企业管理, 全面提高产品质量。 税收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规 定从 2001 年 5 月 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 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其中,定额税率:粮 食白酒、薯类白酒均为每斤 0.50 元;比例税率:粮食白酒 25%,薯类白酒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 从 2006 年 4 月 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 20%;定额 税率为 0.5 元/斤或 0.5 元/500 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 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 500 毫升为 1 斤换 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 ÷ 。与修订前相比,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分子增加了“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 率”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及附件《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 ,规定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白酒生产 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 格 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对设立销售单位的白 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中,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 外销售价格 70%以下、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品种,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 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50%至 70%范围内 自行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中生产规模较大, 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 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 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60%至 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 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 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累计 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20%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2012 年 7 月 13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 再缴纳消费税”进行了解释: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 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 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 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白酒生产许可证制度 2005 年 9 月 1 日起,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 ,实行生产许可 证制度。 2006 年度, 国家颁布了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该细则规 定: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目 录。此后,国家质检总局于 2010 年 8 月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规 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并在《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中规定,将规模以上 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 施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 2005 年 2 月,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同意,中国食品工业 协会颁布实施《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 ,推行“纯粮固态 白酒标志” 。 酒类流通管理政策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自 2006 年 1 月起施行。该管理办法规定包 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在内的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填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向登记注册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 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 ,在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实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酒类流通管 理办法》同时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 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 针对 2012 年底曝光的白酒塑化剂事件,以及屡禁不止的以假酒、劣质酒冒 充高档白酒的现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 2013 年 11 月颁布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通知》明确了要严格落实 白酒生产企业责任主体,从源头保障白酒质量安全。强调了原辅材料采购、生产 过程监管、产成品出厂检测、白酒标签监管的全过程监管。并着重强调了对塑化 剂污染物的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 剂。 此外, 《通知》还要求强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 整治和抽查的手段,督促企业满足生产许可条件,强调了对白酒加工小作坊的监 管要求,明确了要完善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和退出机制。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1、 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体制 白酒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其中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本行业产业政策和 行业规划,并对行业的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调控;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起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许 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 作;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 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及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审查发放白 酒的生产许可证件,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 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国家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酒类食品广告活动 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 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酒类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白酒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中国酒业协 会白酒分会(前身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白酒分会”)及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等。 2、 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 (1)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1 年 12 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 规划》,提出:“注重挖掘节粮生产潜力,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动酿酒产业优化升级。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治理污染、增加效益’的 原则,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鼓励白酒行业通过改造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 能,优化产品结构,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托原料禀赋、 能源优势建设酿酒工业生产基地;培育优质酿酒原辅料产区,推动西部原料产区 建设;继续推动酿酒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优化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产业经济格局;支 持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并购、重组、强强联合,形成集团化、规模化的大型酿 酒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大力推动酿酒产业集群建设,积极 建立酿酒生产园区,鼓励和规范酿酒产业特色区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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