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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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 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 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 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单位及其全体员工。 3 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 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 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 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 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 人事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3.4 技改部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 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 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 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5 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 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 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 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 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 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 措施等内容。 4.3 人事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4 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 培训。 5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5.1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 组织职业危害预评价,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 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5.2 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 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各单位主要领导 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 每年 11 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安技部。 5.3 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 设施的企业。 6 作业环境管理 6.1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安技部配合政府职业病 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安技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 境监测定点清单》,各车间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 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6.2 安全管理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 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作出卫生学评 价。安技部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 帐》。 6.3 安全管理部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 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 个人防护措施。 6.4 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 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 准的要求。 6.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 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6 各车间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 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7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7.1 各车间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 每年 11 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 划申报表》上报至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 并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 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7.2 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 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7.3 各车间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 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4 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 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 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5 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各车间和 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 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 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8 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8.1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 须经车间同意,并到安全管理部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 料,到安技部办理有关手续。 8.2 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 工种的员工,由人事部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 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8.3 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卫生所审批 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8.4 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 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 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卫生所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8.5 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 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 中支付。 8.6 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8.7 安全管理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 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9 附件 附件 1 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 附件 2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 附件 3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 附件 4 职业病例登记表 附件 5 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附件 6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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