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预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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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预算法实施条例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预算法实施条例 ‎2020年7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年初正式实施的预算法予以了细化,其中根据预算法的授权做出规定: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另外,关于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征求意见稿此次规定了市县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方式,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并同时还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分类、偿债责任及来源、风险预警等内容作了规定。 [1] 参考资料 1. 预算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 .人民网[引用日期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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