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范文(2)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范文(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范文(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减轻、避免和消除事件 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社会、经济、生 活正常秩序的影响,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 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方针,按照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 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 强合作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发生在我省境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特别重大(i 级)、重大(ii 级)、较大 (iii 级)和一般(iv 级)四级。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在省政府及省应急委的领导下,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管理工作。 3.2 工作机构 省卫生厅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预案规定,负 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各州(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应急委、卫生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3 现场指挥机构 受派出机构委托,成立现场处突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 管理、协调现场救援工作。 3.4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根据 需要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3.5 专业技术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相关科研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预案的规定 履行相应职责和落实完成具体工作任务。 4 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 医院哨点监测网络、出入境检验检疫检测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报告和举报电话等监测网络按照法定职责承担传染病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任务。 4.2 预警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4.3 报告 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发现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 限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余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发 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 医疗机构报告。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 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向所在地的地方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在 2 小时 内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4.4 义务报病员制度 为消除信息盲区,扩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层信息来源渠道,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城镇的居民委员会 和农村的村民小组中聘用义务报病员,建立义务报病员制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按照分层评估、分级响应、区域协作、专业救援、分类处置、 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工作以县为基 础、以州市为重点、以省为支撑。应急处理按照早发现、早报告、 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实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 事件评估 在监测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 门应立即组成专家评估组到事件现场进行现场评估;并根据事件 严重程度,逐级启动专家评估机制。 5.3 预警决定 涉及全省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 警建议,报省应急委批准后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州(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级 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提出预警建议,报请省应急委批准后发布。 5.4 启动应急预案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根据 需要请求启动国家级预案,由省级指挥机构、工作机构组织应急 处理。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州(市)级应急预案,由州(市) 级指挥机构、工作机构组织应急处理。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 动县级应急预案,由县(市、区)级指挥机构、工作机构组织应 急处理。 5.5 调集应急资源 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或预警地人民 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储 备,保障应急需求。 5.6 集结应急救援队伍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人民政府及卫 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预案要求,迅速形成应急救援具体工作方案, 集结与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相适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做好应急救 援的各项准备。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队伍集结, 原则上由州(市)级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政府行政 部门负责。 5.7 启动区域协作机制 应急处理中,充分考虑不同救援组织的地理、交通、资源优 势,打破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按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 先原则,调用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以最大限度缩短事件现场获 得应急支援的时间。 5.8 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场应急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遵循边调查、边处置、 边的现场处置原则,实施现场救治、调查、控制措施并举。现场 应急管理中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应急救援的安全性。 现场应急管理工作由现场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5.9 现场封锁或撤离 在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组织对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必要时实行交通卫生检疫。 在发生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及群众安全时,应及时组织 群众从高危地区撤离。 5.10 妥善救治事件受害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受害者的 救治和救济;财政部门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其它部门在职责范 围内予以协助。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救治 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拘收。 5.11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有外籍或港澳台人员遇险时,救援 人员应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 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级政府外事部门(或港澳台办)和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重要人士、知名人士的基本情况应同时向省 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港澳台办)和省卫生厅报告。 5.12 事件终止与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及时终止应急反 应,及时发布应急终止信息,并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各级应急救 援队伍和人员在完成现场应急处理任务后,经现场处突指挥机构 和派出的政府机构批准,应及时撤离事件现场。处理重大传染病 疫情和群体不明原因性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 染事件的应急队伍从高危现场撤离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 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设备进行去污消毒处理。 5.13 信息通报与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需向相关国际组织、周边国家和地 区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时,由省外办和省卫生厅按照相关 规定处理。涉及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厅或经省 卫生厅授权的机构发布,其它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 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疫情信息。 5.14 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理工 作进行全面评估。 5.15 善后处理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 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 理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 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 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 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5.16 社会救助与保险 全省要以各级红十会为基础,建立义务助残救助体系,对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伤残、受害人员提供人道主义服务。逐渐建立社 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事件影响地 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 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 应急处理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由省卫生厅牵头建设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四 级公共卫生信息网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和应急指挥平 台。由省应急委办公室协调建立省级信息交换机制和共享机制。 6.2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的准备、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 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本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卫生行 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原则,统一管理、指挥、调度。各级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骨干培训。各政府 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内部应急队伍和骨干的培训。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 1~2 次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实战演练。 6.3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 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成符合省情、覆盖 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 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并分别建立若干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救治基地。 6.4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民航、铁路、公路客运站和全省边境口岸 均应在相对封闭、易于管理的区域预先建立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 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暂时集中留验观察需要的隔离观察场 所。 6.5 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全省 各血液中心、基层血库应建立血液应急储备基数制度和稀有血型 资源共享制度,保证各型血液的最低储备。昆明血液中心负责牵 头建立全省稀有血型资源共享资料库。 6.6 应急医疗卫生物资储备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省级应急医疗卫生物资储备计划;省发改 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省财政厅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省卫 生厅定期对储备物资目录和清单进行更新修订。我省应急物资储 备实行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 形式,实行一线分级储备、区域重点储备和省级保障储备相结合 的分级储备制度。 6.7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全省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项使用、滚动结存。应急 处理经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和预算结算制度。各级监审部门要加强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的使用监管和效用评估。 6.8 应急处理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保障要依从大卫生的观念,集中全社 会的相关资源,按社会协作的形式组织。各级政府应投入专项资 金和争取各种项目经费,有计划地重点改善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水平,改进技术装备,培训专业 人员,提高业务能力。 6.9 通讯保障和交通保障 公安和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 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和依法征用,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 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 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 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电信公司应无条件保障应 急处理通讯服务。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理机构要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10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 手册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 普及教育,宣传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部门应设立 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开电话号码,安排专人值守,提供咨询服务。 7 预案准备和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本预案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制 定、修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级根据实 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简本。
查看更多

相关文章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