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 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谈话笔录 诫勉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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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谈话笔录 诫勉谈话笔录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诫勉谈话 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谈话笔录 诫勉谈话笔录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诫勉谈话 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谈话笔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诫勉谈话 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 202X年月日时分至202X年月日时 分 谈话地点 谈话人 记 录 人 被谈话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汉族 籍贯 政治面貌 党员 2003年1月 文化程度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现在住址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和规定,市纪委决定由我和同志代表组织与你进行诫勉谈话。 按照规定,这次谈话要做记录。 今天找你谈话的内容是: 以上情况是真实情况吗? :是真实情况。 ‎ ‎:你作为,负责工作,对应负责任,请你谈谈本人意见并表明态度。 答:以上情况属实,我作为,负责。对于,我要承担责任。我一定认真吸取本次教训,深刻反省。感谢组织上对我进行诫勉谈话,给我改正的机会,我深刻感受到组织对我的关心和厚爱,我一定会吸取教训,请组织放心。 :希望你以后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部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答:我以后会在工作中更加注意,不断提高自身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强化自身建设,发挥好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作用,带好队伍,履职尽责,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问:你还有什么事情要向组织交代或说明的吗? 答:没有。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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