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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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村民自治章程,供大家参考。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 民 第三条 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 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 ‎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 村民会议职责: 二、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 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 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 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 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 ‎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 ‎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 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 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 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 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 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 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 ‎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 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 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 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 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 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 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 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一): 总则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拥军优属,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进取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 ‎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本事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由Www.QunZou.Com整理] 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经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景、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景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礼貌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供给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贴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供给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给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供给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供给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理解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 ‎(四)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贴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供给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能够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户口管理 ‎ 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经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XX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后执行。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 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委会 第三条 村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1-3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委的领导。 第四条 村委会工作职责: 1.村委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在村党委的领导下,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3.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整治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指导村民依规建房,加强基础配套服务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公益事业活动,切实提高村民健康生活水平。 4.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关爱困难弱势群体,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5.重视村民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五条 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 ‎ ‎1.学习制度。每月学习一次,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2.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3.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第三章 村民小组 第六条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七条 本村划为41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1名或由多个村民小组联设组长1名,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中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 ‎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 村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 村民议事会议制度 第九条 为拓宽村民议事协商渠道,更好实现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本村设立村民议事会。村民议事会是落实村民自治的民主协商议事平台。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参与村务管理,宣传政策法规,协助解决村民反应强烈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 2.民主议事协商,参与审议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事业; 3.收集民情民意,向村党委、村委会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完成村党委、村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由9人组成,设召集人1名,议事员8名,任期与村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成员推选后经村委会公示栏公示。召集人对村民议事会工作全面负责,所有成员应当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村民议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六章 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建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化建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及时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协助开展对村集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 第七章 一事一议制度 第十三条 村级一事一议,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1.村内道路修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集体生产生活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进行一事一议专题商议,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 ‎ 2.实施项目结果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社会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守规,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和村集体各项规定。 1.要有大局意识、集体观念,自觉维护集体整体利益。 2.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 3.住宅建设必须按上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不得违法违规乱建房屋。 4.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5.严格管控大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废水、废气、废物三废管理和不得产生噪音扰民等各项环境管理规定,切实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6.严禁偷盗个人或集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讯、广电等公共财物。 7.加强道德修养、讲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相处、互谦互让。 8.严格遵守安全、环保、交通等法律法规。 9.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到优生优育,杜绝计划外生育。 10.自觉遵守《双塘村村规民约》各项规定。 第九章 奖惩 第十五条 ‎ 实行以奖代补的考核制度,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在村民自治各项工作中履职尽职、表现突出、收效明显、群众认可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优秀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章程的村民,除触犯法律由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下列责任: 1.批评教育; 2.赔礼道歉; 3.书面检讨; 4.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以户为单位,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章程的,该家庭不得参加本年度市、镇、村各类先进评比;不得享受当年本村各项奖励;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或取消法定权外村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与镇有关意见、政策不一致的,按镇意见、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的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授权村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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