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机构疫情规范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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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机构疫情规范制度范文

学校机构疫情规范制度范文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 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 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 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 关知识的培训; 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 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 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 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 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 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 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 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 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 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 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 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教育; 5、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 (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 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 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 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各类中小学校和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 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 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 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 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 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 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表) 上。 1、晨检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 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 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 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 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 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 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 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 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 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 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 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 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 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 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 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 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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