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民主推荐干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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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民主推荐干部实施方案

环保局民主推荐干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环保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创造优秀人才脱 颖而出的环境,推进干部“职务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机 制,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结合我局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为依据,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 标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群众参与、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非竞争上岗选拔的方式,把“真 正想干事,确实能干事,能够干成事”的优秀人才选拔任用到管理岗 位上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我局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努力 建设一支廉洁、勤政、高效的环保行政管理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要根据干部德才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选择人员。 (二)坚持择优选能的原则。在实行民主推荐的过程中,坚持干部“四 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三)坚持强化监督原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坚持服从大局,有利于推动工作原则。 三、职位及任职资格条件 (一)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职位 (1)中层正职 3 名 办公室主任 1 名。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 1 名。 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股股长 1 名。 (2)中层副职 2 名 1、环境监测站副站长 1 名。 2、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1 名。 (二)资格条件 (1)股所级干部正职(办公室主任、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污 染防治与总量控制股股长)应符合条件: 1、应具备《县级部门股所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委 组发 5 号)规定的股所级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2、具有公务员、参公人员或事业干部身份,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 职”(“合格”)等次及以上。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本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4、具有股所级正职及以上任职经历(包括乡镇、部队及调入本单位 前原工作单位任职)或具有股所级副职两年以上任职经历;环境监察 执法大队大队长人选需具有两年以上环境监察执法管理工作经验;污 染防治与总量控制股股长人选必须具有 2 年以上的污染防治与总量 控制管理工作经验。 5、首次任职的年龄应在 45 周岁以下(8 月 1 日以后出生);现任股 所级干部任职年龄按照委组发 5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男性不得 超过 53 周岁,女性不得超过 50 周岁。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7、有相应股室的工作经历。 (2)股所级副职(监测站副站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应符合条件: 1、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具有公务员、参公人员或事业干部身份,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 职”(“合格”)等次及以上。 3、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4、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5、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 (3)下列人员不能参加推荐任职: 1、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近三年内在干部调整、交流和使用中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 (三)方法步骤 (1)成立机构 成立中层干部民主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由周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牵头处理日常工作。 (2)宣传动员 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宣传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和对新提拔中层 干部实行民主推荐的目的和意义,使广大干部职工能正确认识并支持 这项工作;公布拟实行民主推荐的空缺中层干部的职位、资格条件、 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民主推荐的方法和程序等重要事项。 (3)民主推荐 中层干部民主推荐依下列程序进行: 1、资格审查。由领导小组对符合任职条件的候选人进行严格的资格 审查,并将符合民主推荐资格的人员名单张榜公布。 2、民主推荐。由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环保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大会,邀 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参加,局党组按照县委组织部审定同意的实施 方案,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中,就拟选拔任用的职位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中,首轮推荐得票超过 50%的被推荐人即确定为考察对 象,直接进入考察程序;首轮推荐没有产生出得票超过 50%的人选时, 采取“两推一述”的办法来确定。即在同一职位首轮推荐没有产生出 得票超过 50%的人选时,由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现场在大会上作个 人陈述,陈述的先后顺序以抽签方式确定。每人陈述的时间为 10 分 钟,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简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自我评价, 以及上任后的工作思路、措施等。个人陈述后,当场由参会人员对两 名陈述人再次进行定向推荐。根据第二次推荐结果和工作需要,由党 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局党组根据民主推荐的得票情况,集体讨论决定考察 人选,并组成干部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4、讨论决定。局党组根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方面的情况,集体 讨论决定拟任职人选。党组应当采取票决的方式讨论决定干部任用。 5、任前公示。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对没有反映或有反映但经 核实不影响任用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首次任职的实行为期半年的 试用期,试用期结束,经党组考察和民主测评,达到任职要求的,办 理正式任职手续)。 四、组织纪律 (一)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领导职数和编制规定。 (二)对违反组织程序、拉票贿选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 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的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同时, 取消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对干部任免过程中捏造事实、无理取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 扰乱正常干部人事任免秩序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并按相关 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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