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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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井下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井下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在贯通已密闭的瓦斯尾巷、已采区、老空区及情况不明的巷道时,必须采用“先探后掘,长探短掘”的原则。在贯通之前必须制定贯通巷道的安全措施,报有关上级批准。贯通时矿总工必须现场指挥。‎ ‎ 2、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准备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调度室每班都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并报告当日值班领导或有关领导。‎ ‎ 3、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报告,同时向调度室、通风部门下达通知书。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煤性、地质构造、顶地板稳固性以及水文地质等情况。‎ ‎4、通风科接通后,立即制定巷道贯通措施,待矿总工批准后,贯通工作才准进行。‎ ‎ 5、贯通前,矿通风部门应做好正常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应包括:‎ ‎①绘制贯通巷道到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 ‎②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 6、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队队长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 7、当贯通巷道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 8、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警标和专人警戒,爆破工作应坚持“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和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人员退出警戒区域后,才准进入掘进工作面继续作业。‎ ‎ 9、煤巷贯通时,除执行本制度第8条规定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最后几次放炮首先要探清贯通煤壁厚度,根据所剩煤壁厚度确定打眼深度;最后一次炮眼底线到对面煤壁不得小于0.5米,放炮前两个工作面必须进行洒水灭尘,否则不准放炮。‎ ‎ 10、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 11、贯通后,通风部门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结束贯通工作。‎ ‎ 12、每次贯通时的安全措施,其内容包括:接近贯通巷道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预防水、火、瓦斯等方面的技术措施,改变系统时受影响的范围、程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并附有关图纸,而且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人员的岗位分工、职责、方法等。此外,还应包括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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