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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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强化我矿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防止同样的事故对矿井财产造成损失,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煤监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事故发生后,井下矿级带班领导,安全员、班组长、跟班队长、瓦检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调度室。‎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由安检科组织,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科室、区队必须设法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科室、区队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 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到位不放过。‎ 第五条 ‎ ‎ 事故调查需查清直接原因和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得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隐患等。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的纰漏,或没有有效的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发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执行上的缺陷;劳动组织不合理;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健全、不完善;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知道或制动错误;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等。‎ 第六条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 第七条 事故原因明确后,责任正确,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进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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