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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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的数量,准确提供井下作业人员名单,预防各种不安全因素进入井下和防止各类盗窃犯罪行为,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出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作业人员定位系统,制定并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检身员和考勤员。‎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井口要24h公示每班下井作业人数。‎ 二、出入井人员规定 第一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亲自按规定到考勤地点登记考勤,杜绝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现象。‎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严禁入井 ‎1.未戴安全帽、自救器和矿灯者;‎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3.穿化纤衣物者;‎ ‎4.入井前四小时喝酒者;‎ ‎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者、疲劳上岗者;‎ ‎6.因工作、家庭及其他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 ‎7.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8.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资格证)者;‎ ‎9.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 第三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按规定领取矿灯、自救器、排队入井,并出示证件,自觉接受检身工检身后方可入井。‎ 严格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外来检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由矿方进行入井培训、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并登记后,由矿方有关人员陪同,持临时入井证方可入井。‎ 第四条 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消卡、交灯,严禁升井后不消卡、交灯或延时交卡、交灯。‎ 三、井口检身规定 第一条 考勤、检身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进行考勤和检身,执行人交人,手交手的现场交接班制度,检身人员有权按规定对任何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对不能按规定接受检身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井。‎ 第二条 考勤检身人员要着装整齐,保持工作环境文明卫生,24h开展检身工作制,严禁空班漏检,班中睡觉、喝酒或脱岗,对检身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一律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条 严格检查井口附近情况,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设置明火装置。‎ 第四条 井口检身工要做好每趟人车的接送工作,维持乘车秩序,杜绝扒、蹬、跳车等违章行为,确保乘车安全。‎ 第五条 对所有入井人员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按有关规定严把人员入井关,严格检查出井人员,发现有盗窃矿财产和雷管、炸药的人员,要立即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认真做好检身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特别是井下发生人身事故,伤员升井后,要查明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并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第七条 井口检身人员要和井口考勤人员密切配合,对当班出入井人员及时进行统计报告,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 四、入井后的注意事项 第一条 入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若遇车辆必须选择适宜地点停留,待车辆通过后再继续行进。‎ 第二条 入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第三条 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条 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第五条 ‎ 入井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第六条 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第七条 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五、其他规定 第一条 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检身人员,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条 井口考勤室、值班室必须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对出入井人员不符及不能按时出井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值班领导落实。矿灯、自救器发放单位必须随时掌握当班矿灯、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情况,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向值班室汇报;超出规定时间2小时要向调度室汇报。‎ 第三条 低瓦斯矿井井下需进行电焊、氧焊、气焊作业,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持有安检科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设专人监护,否则严禁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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