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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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矿结合公司每年安全培训计划,安监科编制本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以文件形式下发到矿下属各单位。‎ 第二条 安全培训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坚持“强制培训、考试发证、持证上岗”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第三条 安全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安监科对职工培训统一管理,教学内容除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外,结合安全形势和本矿安全实际情况,安排具有针对性的学习内容。‎ 第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1.培训时间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 ‎2.直接从事煤矿井下职工都必须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由有资质的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安管人员持相关有效证件上岗。‎ ‎4.下井实习和参观的人员在入井前必须学习有关的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经安检科同意后方可入井。‎ ‎5.调换井下工种的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未经换岗培训职工入井,并且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每季度由安检科 将培训情况在矿安全办公会议进行通报。‎ 第五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利用每班班前会、每周学习会向本单位职工学习矿下发的安全技术文件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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