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政务公开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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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政务公开制度(暂行)

xx局政务公开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于全市xx中心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将局依法管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本制度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第三条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以“依法公开、突出重点、讲求时限、注重实效”为原则。第四条政务公开标准:公开的项目准确、内容真实;依法严格管理,权力运行约束机制健全;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质量优、速度快、工作效率高。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政务公开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有目标,年终有总结、有检查、有评比。 第六条局机关是政务公开的主体。局办公室和监察室分别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信息发布,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第七条各县市区、局直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了解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八条各县市区、局直各单位要积极支持,结合信息发布工作,主动提供应发布的信息。第三章公开内容第九条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以及社会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明确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一)政务公开事项:(1)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发展规划及进展情况;(3)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考评结果;(4)重大项目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5)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及执行情况;(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及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7)行政执法情况;(8)人事任免、人员招聘情况;(9)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10)重大突出事件的处理情况。(二)办事公开事项:对外公开内容:(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工作人员职责;(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和罚款、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等;(3)办事要求: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文书资料;(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流程等;(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6)办事责任:即办事人员在办理某一事项中应承担的责任;(7)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 (8)办事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规章、违纪处罚办法等;(9)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对内公开内容: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4、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5、局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上述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第四章公开途径第十条局形成的各类政务公开信息,应该在局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合法媒体上发布。不得在任何非法媒体发布任何信息。第十一条对需要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进行梳理分类,确定信息发布途径,便于对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的管理和方便群众查询。 第十二条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发布:1、对外公开方式:(1)设立政务公开栏进行政务公开;(2)网上公开,在门户网站分类别、分栏目输入政务公开各类内容;(3)在新闻媒体上公开;(4)印发政务公开手册或办事指南;(5)推行机关办公自动化,与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做好链接;(6)工作人员摆放桌牌,明确职责,规范服务;(7)编发简报、会议纪要等及时公开局重大活动,决策过程及出台的各项政策文件;(8)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2、对内公开的形式:(1)在局固定的公示栏上公开;(2)召开干部职工大会、民主生活会等;(3)印发文件、简报、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 (4)机关各科室职能、办事程序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上墙。第五章公开制度第十三条局政务公开工作要认真履行有关程序,遵循工作流程,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高效。1、政务公开预审制度:拟公开的事项必须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局党务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重大事项要由承办科室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初审,请分管领导阅示报局长审批后,再行公布。2、主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应及时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产生或变更后的xx个工作日内公开。 3、申请公开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全局提出申请。属于本局掌握的主动公开的事项,将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对于当场可以答复或提供的要当场答复和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特殊情况下经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xx个工作日。4、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科室和局属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二)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行风评议体系;(三)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四)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取消当年度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第十四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2)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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