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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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规范工伤保险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3职责3.1公司生产部是公司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伤认定及工伤医疗费、保险赔付申领、发放工作;3.2公司财务部门按月足额向工伤保险部门上缴工伤保险金。4管理规定4.1工伤保险4.1.1企业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人新员工入职时,向人事部门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4.1.2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4.1.3企业应按月、按应缴工伤保险费率足额上缴。4.2工伤申报 4.2.1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在12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本、诊断证明书或住院通知书一并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4.2.3安全管理部自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一月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4.3工伤治疗和伤残鉴定4.3.1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抢救伤员,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4.3.2工伤医疗出院后,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4.3.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凭工伤认定决定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4.3.4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相应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执行。5附则 5.1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5.2本制度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5.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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