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支部范文之师德建设“五不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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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支部范文之师德建设“五不准”实施细则

学校党支部范文之师德建设“五不准”实施细则 ‎ ‎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校师德建设,整体提升师德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以及《奉贤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奉贤区教育局师德建设“五不准”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五不准”的内容 ‎  1、不准对本校学生实施有偿家教。严禁特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区“三名一带”、学校中层及中层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及党员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  2、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推销商品或擅自向学生收费。‎ ‎  3、不准有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学生的行为。‎ ‎  4、不准参与赌博。‎ ‎  5、不准酒后驾车。‎ ‎  二、违反“五不准”的处理事项 ‎  1、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的处理。‎ ‎  ⑴‎ 学校教师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包括对学生的有偿托管),一经举报核实,学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改正;诫勉谈话后不予改正的,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作出师德考核警告的处理;再次违反规定被举报核实的,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作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  ⑵特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一经举报核实,学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改正;诫勉谈话后不予改正的,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给予师德考核警告,并参照市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再次违反规定被举报核实的,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作出师德不合格的处理。‎ ‎  ⑶区“三名一带”、优秀中青年教师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一经举报核实,学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改正;诫勉谈话后不予改正的,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作出师德考核警告,并经教育局审核,取消其相关的称号或资格以及所享受的待遇;再次违反规定被举报核实的,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作出师德不合格的处理。‎ ‎  ⑷学校中层及中层以上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有偿家教,一经举报核实,学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改正;诫勉谈话后不予改正的,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作出师德考核警告,并经教育局审核批准,免去其相应职务的处理;再次违反规定被举报核实的,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作出师德不合格的处理。‎ ‎  ⑸‎ 学校党员教师进行有偿家教,一经举报核实,学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改正;诫勉谈话后不予改正的,经学校领导班子和学校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师德考核警告和党内处分的处理;再次违反规定被举报核实的,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作出师德不合格的处理。‎ ‎  2、对教师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推销商品或擅自向学生收费的处理。经举报查实,除责令其归还全部钱物外,视情节轻重,由学校进行诫勉谈话,或作出师德考核警告的处理;再次违反规定被举报核实的,作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  3、对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学生的行为的处理。教师如有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学生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由学校进行诫勉谈话,或作出师德考核警告的处理,或作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  4、对教师参与赌博的处理。教师参与赌博被人举报,一经查实,学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不予改正的,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给予师德考核警告;再次违反规定被举报核实的,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作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如被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学校作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  5、对教师酒后驾车的处理,教师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作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  三、诫勉谈话、师德考核警告、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  1、诫勉谈话的处理办法。教师在接受诫勉谈话后,其当年的师德考核结果不得为优良。‎ ‎  2、师德考核警告的处理办法。教师受到师德考核警告处理后,其当年的师德考核结果不得为优良和合格,并扣除当年度的一半奖金。‎ ‎  3、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办法。教师受到师德考核不合格处理后,参照上海市相关的文件精神执行,并扣除当年度的全部奖金。‎ ‎  四、落实“五不准”的措施 ‎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学校要对全体教师加强宣传动员,让大家对“五不准”不仅在内容上有深刻的理解,而且在意义上有真切的认识,并自觉地践行。同时,通过召开全校学生家长会,校长向家长宣传《奉贤区教育局师德建设“五不准”实施细则》,并引导家长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作好监督评议工作。‎ ‎  2、签订《承诺书》,明确责任。为规范师德建设,认真落实“五不准”要求,学校教师与校长签订《承诺书》,教师要向校长作出遵守规范师德“五不准”的承诺。‎ ‎  3、举报渠道,畅通无阻。学校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37112228;37442163),并向社会公布。希望广大师生、家长和其他人员对教师违反“五不准”的行为予以举报。‎ ‎  五、本实施细则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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