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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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 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改革,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 1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 发〔2013〕26 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 施意见》(浙教师〔2014〕41 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我厅组织专家研制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是对我省现行中小学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旨在遵循教师专业成长 规律,以分层、分类施训思想为指导,以保证教师选择权为核心,提 高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学分制管理的重要 性、必要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按照《办法》要求,加 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及必要的实施细则。 要广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 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教师培训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办法》 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操作方法,提高正确执行《办法》的能力和 水平。各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要转变培训理念,按照《办法》 的要求,针对性、渐进式、分层分类设计开发培训项目,确保教师培 训学分制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各地各单位在《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我厅师范处。 浙江省教育厅 2016 年 5 月 10 日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师 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 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 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 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第三条 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 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转换 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教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 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 意。 第二章 学分的数量要求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 5 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 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 360 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 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 24 学分。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 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 80 学分。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 训管理学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 300 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 中培训不少于 90 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 50% 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第五条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选课、 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其中自主选课为教师通过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 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 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 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 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师事先报经学校同 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三章 学分的结构要求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及教 师专业成长规律,中小学教师类别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 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层次分为:初 级培训、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培训维度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 业知识、专业能力。 第七条 一个周期内,教师参加各类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不少 于 240 学分,其中自主选课一般不得少于 190 学分;至少要参加一次 基础学分为 90 及以上的集中培训;校本研修一般为 120 学分;其他 形式转换中,教科研活动转换学分一般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 学历提升、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特级和正高职称教 师参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转换的学分,可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 也可纳入自主选课范围(必修要求学分除外);经审核认定的学分纳 入自主选课范围。 第八条 《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小学教师分层 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具体见附 件,以下简称《学分结构指南》)为各类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培训 规定了指导性要求,教师一般应根据所属层次、类别及从教学科,按 照《学分结构指南》建议的培训维度和领域学分要求,在学校、幼儿 园统筹规划指导下,选择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若选择跨层次、 类别、学科及培训维度、领域项目培训,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九条 教师培训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三 类。必修学分为周期内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项目)取 得的学分;限定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阶段、类别和任教 学科,选修限定领域内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任意选修学分为教 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领域和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 第十条 《学分结构指南》为一定时期内对教师培训学分结构的 具体规定,一般每 5 年修订一次,但期间可根据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 的需求进行微调。 第四章 学分计算办法 第十一条 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的学习质量和数量的综合计 量单位: 培训学分=计时学分✕课程(项目)系数✕考核成绩系数 计时学分=基础学分-请假折算学分 计时学分根据培训时间折算,课程(项目)系数和考核成绩系数 根据课程(项目)性质及教师参训考核成绩的不同给予不同赋值。 第十二条 基础学分与请假折算学分的确定,根据培训课程(项 目)实施时间确定基础学分,一般每 1 学时计 1 学分,每天培训不超 过 8 学时。请假折算学分一般每 1 学时计 1 学分,教师参加培训请假 的有关规定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项目)系数的确定,不同层次和性质的课程(项 目)系数,参照表 1 建议并报相应培训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本表中未 尽类别,由各地自行规定。 表 1 不同层次和性质课程(项目)的系数规定 课程(项目)类别 建议课程(项目)系数 层级类别 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3 设区市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2 县(市、区)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1 性质类别 一般自主选课类 1.0 职业道德与法规类 1.2 《学分结构指南》中“其他”领域类课程 0.5—0.8 网络培训 0.35 企业实践 0.35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系数的确定。教师培训考核分优秀、合格、 不合格三档,对应的考核成绩系数分别为 1.2、1.0、0.0。 第十五条 课程(项目)系数实施分级认定制度。培训课程(项 目)限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 定;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跨设区市的,由省教 育厅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教师培训课程(项目)时,须首 先认定培训学时和课程(项目)系数(或基础学分),并在教师选课 时公布。 第十六条 教师参与各类培训及转换学分采用最高限制计入办法, 自主选课和指令性培训按实计入,但一个项目最多计 180 学分;网络 培训最高计入 50 学分;到企业实践最高计入 120 学分;参加“其他” 类领域课程(项目)学习最多计入 30 学分。校本研修一般最高计入 120 学分,学校自我培训质量高,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最高可计入 150 学分,同时相应减少自主选课或指令性培训学分要求。特级和正高职 称教师、省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等承担的教师培养培训任务转换的学 分,每年最多计 36 学分;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取得学历文凭后,最多 可计 180 学分(不可跨周期)。具体认定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教师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的,按每年 120 学分的标准折算计入,此学分不影响教师回原单位后参加培训的 权益,支教后教师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其他培训。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各类培训课程(项目)和活动,都要建立细化的考核 标准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将参与度、培训纪律、作业完成、实际取 得的培训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标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查与考试 相结合,投入时间与实际成效相结合,真实反映受训教师的学习态度、 能力达标状况和实际提升效果。 第十九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和实施考核。自 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由实施培训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校本研修由教 师所在学校负责;教科研活动由教科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 校(园)配合;到企业实践由学校和企业共同负责。承担教师培养培 训和支教工作等,由组织相关工作的部门、机构和学校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 25%。 第二十一条 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 培训学分。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每年度及周期内取得的培训学分及结构 达到本办法之规定,相应教师培训考核视为合格。 第六章 学分的登记与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通过“培 训管理平台”,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登记、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与确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各类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课程(项目),在课程(项目)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由培训机构负责将参训教师培训学时及考核成绩录入培 训管理平台。 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等,仅需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及相关部门 将参训教师的实际参训学时和考核成绩录入培训管理平台,平台自动 按事先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课程(项目)系数和考核成绩系数转 换为教师的培训学分,按最高学分限制计入周期培训学分。 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的学分,由教师所在中小学校负责录入 培训管理平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参加教育行政部 门特别指派的工作转换的学分,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录入培训管 理平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职权对其所辖教师培训机构对辖区内中小 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审核确定等工作进行具体管理。学分登记时间 为每年 8 月 31 日前。 第七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政策 制定、指导监督及省级培训的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县(市、区)教 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中小学负责对本校教师的选课指导、校本研修的实施与管理,以及涉 及本校教师学分转换类培训、活动的管理。各类教师培训机构要研究 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规律,按照教师的类别、学段和培训层次、维度、 领域,系统开发递进式培训课程。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将学校开展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学校要将教师 参加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 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主要为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要求 的规定,其他未尽的管理要求,按《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中小学教 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 施操作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中小学校校(园)长、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 业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结构要求指南另行制定,学分制管理参照本办法 执行。 各类中小学教研员、教师培训机构的在职专任教师培训学分制管 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1.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2.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3.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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