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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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

采购管理办法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采购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采购管理,统一采购方式,规范采购流程,明确采购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参考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实施的各项采购活动。第三条定义(一)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书面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二)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等服务;(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工程建设货物以外的货物,包括生产经营物资、备品备件、办公用品等 (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工程建设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含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五)本办法所称采购部门,是指实施采购活动的组织部门。(六)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七)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公司提供工程建设、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第四条采购工作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组织采购活动。采购部门不具备自主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工程采购部门自行招标(政府部门有特别要求的除外)。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机制,加强供应商开发、选择、评价和分级等管理工作,促进供应商有序竞争。第六条各采购活动组织部门的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工作。纳入“三重一大”管理范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流程进行决策,确保采购的公正、透明、规范。 第七条原材料供应商参加公司公开招标采购中标后,没有进行合格供方认定的供应商须进行认定,经认定合格后方具备原材料供货资格。第八条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协同采购、电商简易采购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采购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招标采购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统筹管理各项采购工作;(三)了解采购最新发展趋势,总结交流采购工作经验;(五)督促各部门落实采购管理各项规定,开展公司整个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采购部主要职责:(一)负责按照采购程序开展货物(含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采购工作;(二)报告货物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三)建立供应商管理机制,加强供应商开发、选择、评价和分级等管理工作,促进供应商有序竞争;(四)对承担的货物采购过程及结果负责。第十一条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按照采购程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的采购工作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工作;(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预算; (三)报告工程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四)对承担的工程建设采购过程及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按照《采购计划管理办法》提出采购申请,并提出采购预算价;(二)负责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及提供采购预算;(三)负责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服务类合同,第十三条审计部负责公司采购监督活动的再监督、再检查,其主要职责:(一)受理、调查、处理公司采购活动中有关违规违纪的投诉;(二)负责公司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第三章招标采购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十五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认定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公司生产经营中,如发生了安全环保等方面特别紧急的情况;(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必须招标的项目确有上述情形的,工程管理部应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后 ,报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未经认定不得擅自不进行招标。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不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第十九条必须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要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除外),并按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文件发售、开标、评标、定标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要签订委托招标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和权限等。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符合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含本数)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按照规定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采购部门将确定专家方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确定。第二十一条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单位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四章非招标采购第二十四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采购项目,可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也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协同采购、电商简易采购等。第二十五条非招标采购原则非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物有所值、公平高效、透明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谈判采购及适用情形谈判采购是采购单位组建的谈判小组与响应采购的供应商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单位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结果及其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一)采购单位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单位需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第二十七条询比采购及适用情形询比采购是采购单位组建的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单或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报价或响应文件进行比选或评审,采购单位根据评审小组的比选或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分为询比单采购和询比文件采购两种形式。询比采购通常适用于采购单位可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第二十八条直接采购及适用情形直接采购是采购单位组建的谈判小组与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直接采购方式要求采购单位要做充分的市场调查,在采购项目需求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物有所值综合评价的能力。直接采购是一种非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二)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的要求,满足经营和生产工艺流程的统一性,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因抢险救灾、设备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四)为执行创新技术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五)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第二十九条采购文件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技术需求、评审标准、采购合同条款内容、响应文件格式等要求,采购文件内容应全面清晰,评审办法科学,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避免存在歧义或重大漏洞等情况。第三十条 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应包括采购项目的简要介绍、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内容。采购公告或邀请书文件内容应当严谨完整,充分披露采购项目相关信息以及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等采购信息。第三十一条合理确定采购文件发售和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保证供应商有足够时间修改和补充响应文件。谈判采购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询比采购中,询比单采购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比文件采购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价采购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部门可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部门应及时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发通知书或者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供应商,保证供应商有足够时间修改和补充响应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否则,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采用谈判采购、询比采购和竞价采购,参与响应的供应商须在3家及以上。若经过至少两次公告后,参与响应的供应商仍然少于3家的,可根据价格的合理性、采购时间是否充裕以及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经采购单位内部决策同意后,可对第二次响应的供应商继续采购或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或修改采购文件重新采购。第三十三条谈判小组或评审小组一般为3人(含本数)以上单数,由采购单位的商务和技术人员组成,鼓励采购单位聘请外部专家参加。在确定成交结果前,谈判小组或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应予以保密。谈判采购和询比采购的评审方法可采用最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竞价采购采用最低价法,直接采购需对拟提供的技术、商务进行物有所值综合评价。第三十四条采用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选择按评审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名第一或按评标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第一名放弃成交或被宣布无效的,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第三十五条采购单位自收到谈判报告或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候选成交供应商(依法保密的采购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同时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第五章计划及预算管理第三十六条每年一月末前,采购部门根据各部门生产经营物资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的编制应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实际。计划的调整应当按照计划制订的程序进行;超过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第三十七条各采购部门应当对年度采购计划进行统一筹划,合理合并同类采购项目,推行打包采购和批量采购,减少零星采购。第三十八条各采购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末前对上年度的采购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包括年度采购数据的统计分析,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和原因,采购管理工作中的亮点、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第六章合同签订及档案留存第三十九条采购部门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响 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部门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另行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采购部门不得与成交供应商之外的其他供应商订立合同。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要求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部门应将采购合同及时录入招标采购平台系统。第四十条采购部门应当对合同的转包和分包情况进行监管,不得要求或允许供应商将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转包给他人。第四十一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完成采购档案资料的整理,妥善保存,随时备查,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提前销毁。邀请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必须招标项目、直接采购、协同采购、供应商库第二阶段采购等采购信息和结果应及时录入集团招标采购平台。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的方式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检查、专项性检查和监督性检查三种方式。(一)经常性检查是对所有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二)专项性检查是对采购活动的某些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性检查是从所有采购中抽取一个或多个敏感性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计划编制情况;(三)采购前的需求分析和市场调查情况;(四)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五)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六)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七)采购的货物、工程的投入使用情况; (八)协同采购执行情况;(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第八章纪律和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采购部门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且未履行批准或认定程序;(二)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三)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采购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事项的采购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供应商响应;(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供应商报名;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采购活动;接受应当拒收的采购文件;(六)与供应商串通采购;(七)采购单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八)挪用保证金;(九)泄露标底;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十)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十一)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供应商踏勘现场;(十二)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评审小组,违反规定评标、谈判、评审;(十三)对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发出成交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 (十五)无正当理由不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十六)不按照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十七)采购单位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供应商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十八)参与采购供应商不符合响应条件,或与采购单位有相关利益关系;(十九)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对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实施的串通投标、行贿、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集团,在集团系统内通报,并列入集团系统黑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集团系统采购活动;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期满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永久取消其参加集团系统采购活动的资格。第六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四)私下接触供应商;(五)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六)向采购单位征询确定成交商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响应不提出否决意见;(八)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九)在集团系统同一专家同一天参与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超过两个;(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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