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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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精编[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的调研报告]公安机关加强执法监督
[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的调研报告]公安机关加强执法监督 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 的调研报告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宪法赋予执政党的历史使命,各级政法委员会是党委主管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是党管政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统一执法理念,有利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有利于净化执法环境,有利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我区执法监督工作现状 “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好的法律最终还是要靠人的执行。严肃公正执法是政法机关的生命线,执法监督是实现政法部门公正执法的重要保证。客观上讲,政法部门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政法干警手中都掌握一定的权力,有些权力还很大,社会上一些人为谋取私利,总会想方设法地对干警进行拉拢和腐蚀;政法干警长期工作在打击违法犯罪的第一线,接触的社会阴暗面比较多,素质不过硬的,很容易受到一些消极腐朽思想的影响和侵蚀;政法机关摊子大、战线长、人员多,有的部门工作流动性强,分散执勤,单独作业,看见的管不着,管着的看不见,管理上也容易出现盲区和死角。主观上讲,政法干警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高低不同,素质差的干警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违法犯罪,从而影响政法队伍的作风建设和形象,基于此,我县高度重视执法监督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工作标准,不断调研剖析执法监督新形势,因势而变出新招,有力促进了执法工作的良好发展。 (一)树立“零容忍度”观念,即不容忍执法违法、犯法现象存在。一是执法监督经常化,把苗头当案件抓;二是执法监督抓重点,把小案当大案抓;三是执法监督重细节,把不良行为当隐患抓。 (二)统一了三个方面的思想认识:一是明确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依法治国客观形势的迫切需要;二是明确执法监督工作是党委政法委的一项重要职责。(不抓或抓不好就是失职);三是明确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在本质上保持一致性。 (三)坚持四项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相统一的原则;二是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执行法律相统一的原则;三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四是坚持公正执法、有错必纠、有责必查与支持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相结合的原则。 (四)搭建监督平台,强化源头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干警违法违纪的热线电话,聘请人民监督员,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在全县形成了一个触角广、反应快的社会执法监督网。同时,注重对干警的社交圈、生活圈进源头监督。 二、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定位及同其他执法监督的关系 实践证明,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先有地位,才能有所作为。 (一)党委政法委与其他执法监督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中,有党委的执法监督,人大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以及各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等等。由于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起步较晚,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还没有完全理顺监督机制。特别是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还不够顺畅,致使目前工作手段乏力,没有完全掌握监督的主动权,容易陷于被动,甚至被有的部门“牵着鼻子走”,存在调查难和处理难的问题。采用来信来访、案件督办和执法检查等一些传统的方式被动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执法活动,达不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另外在执法监督中监督与纠错、管事与管人脱节,无法监督到位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监督工作应审时度势,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执法监督的互动性,形成合力,优势互补。 (二)要着力强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权威。(1)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是从党的领导权所派生出来的。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和加强党内监督。在现阶段,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法律监督的制度,但还很不完善,党委及其政法委则能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执法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的工作部门,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党委执法监督对司法腐败具有超前防范的作用,党委及其政法委按照党管政法工作的要求,督促和引导政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建立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设防,可以有效地弥补司法体制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为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发挥积极的作用。(2)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执政党的监督,一旦形成决定,有关方面必须执行。当前要在提高针对性、操作性、能管用上下功夫,在体制和制度上做到两个结合。第一,把执法监督职能与干部管理职能结合起来,把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作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把执法监督与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深入考察其思想操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依据。第二,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与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将执法质量和办理执法监督案件情况纳入考核的内容,严格奖惩。把政法干警执法公正与否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从制度上保证执法公正。 三、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及采取的工作方式 (一)人事权是落实领导权的关键,人事弹劾权又是落实监督权的最为有效的途径。政法委对政法干部的考察,要配合党委的组织部门建立一套完备的政法人事考核制度,确保那些政治素质好、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热爱政法工作的年轻干部选配到政法工作岗位上来,并择其佼佼者、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者充实到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中去。这样才能确保政法工作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掌握在人民的手里;才能使不适合做政法工作、有污迹或别有图谋者尽快得到清除,确保政法肌体纯洁。 (二)监督手段是监督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监督将不足以引起被监督者的应有尊重,监督者也难免产生懈怠,就难以获得理想的监督效果。为强化政法委执法监督手段,有必要采取以下执法监督方式:(1)谈话告诫。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轻微的错误行为,应对其谈话告诫,提醒其不要再犯类似错误。(2)指导意见书。若发现被监督者司法工作出现偏差或存在不足,应发出指导意见书,要求其限期修正或弥补,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3)纠正通知书。若发现被监督者有一般违法行为,应及时发出纠正通知书,勒令其立即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结果,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4)建议罢免。若发现被监督者违法失职不再胜任司法职务,应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罢免。(5)建议党纪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的行为有违党纪,应建议党纪检查部门给予党纪处分。(6)纪律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违反司法道德和纪律的行为,可直接作出纪律处分。此外,没有完善的监督程序,监督就难免越权和失职,被监督者也将无所适从。因此,应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办等各个方面,分别明确监督关系各方的职权与职责及其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程序要求,以严格规范和约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相关活动,从而使执法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严谨有序。 四、在党委政法委建立执法监督巡视制度的工作建议 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没有严格的科学的程序进行规范,实现监督意图主要是通过组织赋予的职权进行。意图能否得到正确实现,往往取决于领导职权的大小、个人威信、执政水平的高低以及被监督者的觉悟和认识。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主要是通过执法监 督室日常督办、协调工作来实现。目前县一级分管执法监督的副书记是正科级、执法监督科科长仅是科员,而执法监督科监督、协调的法、检、公三机关主要领导是副县级,法院、检察院二层机构负责人、审判员、检察员大部分是正科级。公安机关二层机构、甚至派出所所长也是副科级。“人微言轻”,执法监督科级别低、政治待遇低,很难开展监督、协调工作,即便开展了,也难于取得好的效果。因此,执法监督工作没有领导重视,亲自监督、协调,往往流于形式,监督不力。这是在当前的体制、当前的党的执政环境下面临的实实在在的问题。因此,作为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应该相应提高级别,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也应该相应提高政治级别。 本文来自http://www./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