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3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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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3124+ 2020年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3124+ 2020年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医疗救助是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医疗费用的社会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既是医疗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衔接和“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救助的原则; (五)坚持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由医疗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实施,财政、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卫健、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低收入家庭困难退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x-x级伤残军人除外); (五)低收入家庭xx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 (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第二章 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按照年度标准,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一定比例资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住院医疗救助 第七条 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报销后,对合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医疗救助。 x、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自付费用xxx%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x万元。 x、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自付费用按xx%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x.x万元;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x万元。 x、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自付费用按xx%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x万元;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x万元。 x、重点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x-x级伤残军人除外)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自付费用按xx%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x.x万元。 x、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x)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救助对象(含低收入家庭困难退役军人)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xxxx元的(起付线xxxx元),按xx%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xxxx元。 (x)重度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长期在定点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自付费用xxx%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x.x万元。 第四章 门诊医疗救助 第八条 对纳入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慢性病救助对象、门诊特殊疾病救助对象,以及对未纳入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病种门诊治疗范围的其他救助对象,需要长期服药的开展门诊医疗救助。 (一)慢性病门诊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规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xxx%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按xx%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xx%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xxxx元。 (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规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xxx%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xx%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xxxx元。 (三)开展布鲁氏杆菌病和肺结核病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比例xx%,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xxxx元。 (四)对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按每人每年xxx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部门一次性支付给民政部门,主要用于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普通门诊和住院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的救助,超支不补,结余部分计入下一年度集中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医疗费用。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九条 审核审批流程: (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重点优抚对象,经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将数据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后,无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由医疗保障部门直接按政策给予医疗救助。 (二)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中的医疗救助对象,凭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必要的病史材料、医疗保险报销单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委会(社区居民委会)协助下,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患者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后报医疗保障部门。其中,对于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医疗保障部门委托民政部门进行复核认定,再由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按政策救助;对于因病致贫家庭中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医疗保障部门参照《x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x政办发〔xxxx〕xx号)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按政策救助。对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中的医疗救助对象要建立档案,实施系统管理。 第十条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xx个工作日;对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简化手续、先行救助,后补齐相应手续;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医疗保障部门共同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所属年度;在实施医疗救助时,对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身份的救助对象,择高给予救助。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 的原则,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补偿后再进行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拨付方式 (一)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全部实行“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与医疗保障部门按月结算。各相关医疗机构需提供当月医疗救助人员的汇总名单,经医疗保障部门核查无误后,按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 (二)个人帐户资金拨付 对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中的医疗救助对象和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对象,由本人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按程序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将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的个人银行帐户。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因自杀、自残、打仗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凭证的; (五)县级及以上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二部分构成:医疗救助政策资金和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由医疗保障部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处罚 第十六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和虚假票据,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处罚,追回骗取的医疗救助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救助资格,并由医疗保障部门追回被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领导组织 第十九条 成立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医疗保障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局、残联、审计局及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全县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