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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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分析

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分析 前言: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省经济建设、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频频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贿赂犯罪,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更是扰乱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故特对我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2013年至2014年查办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以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力度,服务保障“新江苏”建设大局顺利推进。‎ 一、基本情况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与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贪污贿赂犯罪494人,占同期立案总人数的15.3%。其中,从涉嫌罪名来看,涉嫌贪污罪128人,受贿罪 288人,单位受贿罪3人,行贿罪16人,单位行贿罪2人,挪用公款罪54人,私分国有资产罪3人;从嫌疑人的级别来看,科级干部169人,处级干部 62人,厅级干部8人,分别占查办该领域人数的34.2%、12.6%、1.6%;从立案金额来看,50万以上特大案件160人,涉案金额高达4亿6千万元;从发案行业看,主要涉及银行系统53人,建筑企业45人,房地产开发企业23人,煤炭企业23人,石化系统23人,电力系统21人,邮电系统企业12人,矿产开发企业8人,冶金行业企业6人,其他国有公司企业221人等。‎ 二、案件特点 ‎1.涉案人员多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高管人员。从查处的国企工作人员情况看,科级以上领导干部239人,占该领域同期立案人数的48.4%,其中厅级干部8人。担任实职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企业高管在企业或部门中不同程度地掌握人财物的决策权和处理权,客观上为其犯罪提供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如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从公司负责人、搬迁工程的副总经理到设备采购、基建招标小组的负责人等,共有6名处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因受贿被立案查处,呈现“塌方式”腐败。‎ ‎2.涉案数额高,单笔受贿数额巨大。‎ 立案数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103人,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8人,最大的涉案数额超过亿元。如镇江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总经理兼任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江南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智皓涉案金额累计高达2.48亿元,其中挪用公款2.063亿元、贪污4800余万元、受贿18万元,属于典型的“小官大贪”情况。从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几万元已经不能满足少数人员的贪欲,单笔受贿数额越来越大。如淮安市现代商务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清浦区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兵单笔收受他人贿赂300万元,成为淮安建市以来单笔收受他人贿赂的最高值。‎ ‎3.群体腐败现象突出,社会影响恶劣。该领域所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是多人合谋作案,上下勾结,呈现出“集团式”腐败的新特点。据不完全统计,查办的涉及国有企业贪污贿赂案件中,有70%的案件为窝案串案。如常州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办国企领域贪污贿赂案件44件,其中窝串案达31件;宿迁市院查办了原泗阳棉花原种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胡继林挪用公款6180余万元,并查处窝串案件4件4人。国企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掌握的资金量大,一旦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往往给国家带来严重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南郊支行原行长曾熠收受某公司负责人贿赂后,明知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亏损严重,仍然违规发放巨额贷款,后该公司负责人因经营不善携款“跑路”,造成发放的近亿元贷款成为不良资产,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4.犯罪手段日趋智能性化、隐蔽化。随着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涉案人员的作案手段“技术含量”逐渐提高,越来越狡猾,越来越隐蔽。有的用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犯罪的目的和实质。如盐城市面粉厂总经理孙长进和会计李平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隐瞒“甲子粮”(国家应对战争、突发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特别储备的粮食)储存事实,达到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目的。由于手段隐蔽,仅凭账目检查和审计一时难以发现其犯罪。‎ 三、发案环节 ‎(一)国有资产管理方面 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城市经营资产公司等主体作为国有资产的主要管理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有着绝对的控制权,但由于缺少监督,部分领导干部把国有资产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如近年来淮安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办发生在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贿赂案件6人,其中三人为单位“一把手”,主要是利用跟踪服务招商引资、协调办理贷款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 ‎(二)企业改制重组方面 在国企重组、改制、破产、转让、租赁和承包经营过程中,采取故意隐瞒、虚假评估、低估等手法侵吞、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数额巨大。如江苏阳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长进、副总经理唐根华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采取隐瞒收入、虚增负债的方式隐匿国有资产,不列入转制评估范围,侵吞国有资产830余万元。有的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以虚设债务、虚假诉讼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如原镇江市安装工程公司总经理钱进在企业进行转制过程中,在明知贷款担保债务580余万元不会发生的情况下,仍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以有担保损失的名义予以提留,核减了安装公司净资产,后骗取安装公司原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将这580余万元转为改制后公司所有。有的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如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尤廉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400多万元。‎ ‎(三)工程建设、招标、物资采购等方面 由于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扩大厂房、购买先进设备、材料等,往往会投入大量资金,而工程建设、招标、采购等环节很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犯罪行为。如南京市秦淮区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胡碧波,要求南京珍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在新城公司所承接工程的工程款,按照一定比例返现给新城公司,用于处理新城公司节日走访相关单位和人员等费用支出,先后共向南京珍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要现金300余万元,涉嫌单位受贿罪。此外,国有企业物资设备采购往往适用“价低者中标”的原则来确定中标者,由此催生了一种新的“权钱交易”,即部分供应商和公司负责进货的管理人员相互勾结,采用先供货,后订立合同的方式,规避招标程序,再持续向相关人员行贿以“追加”订单。如电缆供应商张旭东在中标江苏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电缆项目之后,通过持续向该公司副总经理朱锡文、部门副经理杨加清等人行贿,经由上述人员的审批,又“追加”了数千万元的电缆,致使电缆采购成本虚高,远远超过市场正常价位,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四)银行贷款方面 企业要发展,就需要银行贷款支持,负责银行贷款业务的相关人员在为企业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收受贿赂。2013年至2014年全省反贪部门在银行系统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53人,其中贿赂犯罪占了九成,主要集中在贷款的授信、审批、放贷方面。如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杨琨就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了人民币3000多万元的巨额贿赂。‎ 四、国企和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 尽管目前我国新老国有企业或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或按照《公司法》进行了公司化改造,但从反腐败实践来看,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在遏制腐败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 ‎(一)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廉洁自律意识。从查处的国企领导案件看,犯罪嫌疑人普遍缺乏廉洁从业意识,个人自律意识较差,存在“靠山吃山”、“雁过拔毛”等错误思想,有的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有的受贿次数达几十次,有的和其所负责业务的大部分客户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有的中层干部在拿着企业数十万元年薪的优厚待遇情况下仍管不住自己的手,把不住廉洁自律防线。‎ ‎(二)权力过于集中,极易造成权力滥用。‎ 反腐实践证明,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我省国企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也是这种规律的体现。一方面,由于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权力过于集中,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过大,身为单位领导或主要业务分管领导,对单位的整体经营或主要业务有决策和管理的权限,支配着大量资源,最容易成为行贿人员的“围猎”对象。另一方面,在企业中追求物质激励的文化倾向明显高于国家机关,国企领导和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也更容易受到金钱利益的侵蚀诱惑。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的功效得不到有效发挥,公司领导在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发包过程中,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侵害国企利益。‎ ‎(三)监督机制流于形式,监督效果不明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为广泛拓展业务、壮大自身实力,在各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各级分支机构的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公司层级较多,普遍存在监管远,监管软的问题。此外,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推进,出现国有企业多家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企业主要管理者和经营者既缺乏必要的产权制度的约束,又不必顾虑承担国有资产经营风险责任,加上企业内部纪检、监察体制存在弊端,不能很好地对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使企业的经营者能够运用其掌握的经营决策权,以侵害所有者权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最大化,为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四)立法不完善导致打击不力。‎ 目前国企改制方面的法制尚不健全,一方面,改制中的职务犯罪会涉及到法律的各个方面,改制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又与改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纠缠在一起,实践中对发生的某些违法违纪问题是否作为犯罪处理容易产生不同意见。另一方面,刑法在修订时,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些问题尚未暴露,之后又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分歧,从而引发了对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查处态度是采取从严还是从宽的争论。立法的疏漏、司法解释的不统一让法律界限和标准模糊,也给办案带来一定的困难,给犯罪分子规避法律提供了机会。‎ 五、遏制国企和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廉洁从业意识。在当前,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时无法健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的教育非常重要。一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使国企干部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能力,始终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二是要加强法律教育,使国企干部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监控、自我约束的能力。三是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人员的教育,在腐败现象高发区域构筑警戒线。当前主要是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出租、建筑承发包等领域和企业对经济运行有调控权的重点部位人员。‎ ‎(二)进一步健全国企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权力运作。预防国企职务犯罪,必须进一步规范国有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着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国企的职权和责任,解决好其在“权、钱、人”等方面的家长式管理模式。一是要坚持法人治理结构的完整性,明晰企业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的权力和责任。二是采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办法,从组织结构上确立企业党组织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保证企业党组织为搞好监督,参与重大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创造条件。三是明确每个企业领导人员的权力行使程序,恪守重大问题必须“集体决策”的原则,特别是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大额资金的运作等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问题,必须经过集体决策。‎ ‎(三)加大查处力度,增强对职务犯罪的震慑力。查处职务犯罪是预防和减少腐败的重要手段。不断加大查处力度,提高侦查水平和技术手段,打消部分有犯意的人存在“腐败收益大于风险”的侥幸心理。要加大追缴赃款和经济处罚的力度,不让腐败分子从自己的违法犯罪中获利。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对其本人和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犯罪分子付出沉重的精神代价和经济代价,从而达到警示教育目的。‎ ‎(四)推进检企合作预防。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出生产力”。遏制腐败,减少职务犯罪不能以打代防,必须打防结合。一是结合办案,举一反三,开展个案预防,协助企业整改。注意发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易发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并及时协助企业堵漏建制,保护国有财产安全。二是抓重点岗位人员,实施岗位预防。据分析,国企的财务、供应、销售、对外协作等重点岗位是职务犯罪的多发区,应建立健全重点岗位规章制度,规范职责,抓好“岗位”预防。三是检企联手研究预防对策,结合办案研究从机制上预防犯罪的方法,有的放矢,建立健全重点岗位规章制度,规范职责,抓好“岗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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