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 民办学校清算报告(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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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 民办学校清算报告(三 )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 民办学校清算报告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 民办学校清算报告 报告是一种公文格式,专指陈述调查本身或由调查得出的结论,可以是机关对其内部调查的结果,也可以是由独立的研究人员进行调查的结果,其使用范围很广,报告的风格与结构因应各个机构的惯例而有所不同。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 ,供大家参考选择。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 清 算 报 告 书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注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2.企业注销的原因。 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础身份、职务) 4.三次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 ‎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4.投资人或股东的分配情况。 五、清算其他情况: 1.企业账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_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right;"> 投资人(盖章)确认:_____企业 right;"> 清算组成员签名:____________ right;"> 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日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XX〕48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终止退出管理机制,保障民办学校终止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师生、债权人、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办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民办学校)财务清算适用本办法。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经相关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是指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清算或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第四条 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终止办学; (二)理事会或董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决定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三)分立、合并; (四)举办者变更; (五)其他非法定强制终止。 第五条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开展各类清算工作。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对资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条 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 ‎ 第七条 民办学校除举办者变更清算外,其他清算原则上应在该学校教学周期结束后开始清算,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议案之日,或者审批机关核准学校清算之日为清算基准日。 第八条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当自清算基准日起5日内,组建清算组,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书面通知审批机关。 第九条 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成立由举办者、理事会或董事会代表、学校行政班子代表、教职工代表、律师、会计师参加的清算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由审批机关指定。 第十条 民办学校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180日,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应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清算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成立清算组; (二)编制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 (三)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 (四)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订清算方案; ‎ ‎ (六)执行清算方案。 第十三条 清算组职责: (一)拟订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必要时向审批机关提出将学生安置到其他学校的申请; (二)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三)向教职工、社会、债权人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 (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债权、债务; (八)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代表民办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第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学校财务部门应按清算组的要求将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清算相关资料,移交给清算组。 第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在发布清算公告的同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45日内,在有区域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两次公告,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20日。 ‎ ‎ 清算公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学校名称全称、清算原因、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邮箱、清算起止期间、清算组成员名单等。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提交纸质证明材料。截止清算结束日还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十六条 清算组应在清算基准日起90日内,将申报的债权核实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与清算公告相同媒介渠道公告。 第十七条 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实的债权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要求清算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清算组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有权监督学校清算工作,必要时可以调阅特定事项相关文件资料,并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二十条 ‎ 清算期间发生的管理、变卖和分配学校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等费用,清算组办公费用以及其他清算工作必须开支的费用,应当在清算损益中优先列支。 第二十一条 清算基准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该债权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的部分,视同普通债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相关各方权益,离学校章程规定的终止日前的180日内或者因异常情况出现清算情形但尚未进入清算程序前,学校不得无偿转让或捐赠学校财产、非正常低价出售学校财产、新增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本学校债权等。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确认后,连同清算收支报表、各项账册、剩余资产分配方案一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清算后的财产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与学生相关的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 (三)应缴纳的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用; (四)其他债务。 上述同一顺序不足以清偿,则按同顺序应偿付资金的比例清偿。 第二十五条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配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处置: (一)按照民办学校章程规定执行; (二)按照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并报经审批机关核准,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继续用于办学; (三)作为社会公共资产,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清偿后剩余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学校章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20XX年11月7日)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其清算后的财产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清偿后有剩余的,学校所在地政府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一定额度的补偿或奖励。补偿和奖励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 第二十八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其中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 第二十九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清算后的社会公共资产,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处置: ‎ ‎1.出让。可以按照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协议出让给该学校经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直接以评估价为底价,向社会公开出让。 2.出租。可以按照不低于租金评估价协议租赁给该学校经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直接以租金评估价为底价,向社会公开出租。 3.参股办学。可以按照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入股,参与该学校经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第三十条 清算后的社会公共资产,各地应加强监管,可探索通过学校所在地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托管等方式进行管理,统筹用于民办教育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3日起实施。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 什么是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清算报告是指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后提出清算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计算后提出的书面报告。清算报告经有关机构确认后生效。 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导语。主要概述清算组织人员组成情况,确定清算基准日期(指确定清算工作开始的日期),扼要总结工作,说明委托哪些机构完成哪些工作。 ‎ ‎ (二)单位概况。内容有该单位性质、地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和代码标识、资金、职工人数、单位运转状况及注销的原因。 (三)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计法》等相关法规。 (四)清算组织的工作情况,如进行接管,清理财产、确认债权债务、财务审计、总体资产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委托税收机关或海关出具完税证明等。 (五)确定清算基准日帐面资产负债情况。 (六)清算审计情况,包括该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情况等。 (七)资产评估情况,主要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被清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由清算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八)债权确认情况,主要说明债权的组成和债权人的情况。 (九)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算单位有无诉讼争议和未完结的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清算费用,详细注明支出清算费用的项目和数字。 (十一)清算结论,对清算的整体资产进行总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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