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应急预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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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应急预案1

交通运输安全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急处置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控制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1.3.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高效应急反应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1.3.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实行统一指挥,各方协调行动。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3.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3.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1.4适用范围 ‎1.4.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4.2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成立*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副秘书长和市交通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军分区、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农机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规划与建设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攀钢(集团)公司、二滩水电开发公司、长江造林局*分局。‎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 ‎2.2职责分工 ‎2.2.1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负责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对成员单位的工作适时作出安排和调整。‎ ‎2.2.2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突发事件的事态大小,负责水上应急处置需要的运输车辆、救助船舶、潜水员、水上搜救人员等应急救援处置队伍的组织。‎ ‎2.2.3成员单位职责 ‎2.2.3.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作好应急处置人员、设备和物资等准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处置工作能够立即启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抢险施救工作。‎ ‎2.2.3.2市安监局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处理时部门之间、部门与县(区)政府之间的综合协调,负责督促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抢险施救等工作。‎ ‎2.2.3.3市水利农机局和市水文站及时通报特殊水情、汛情,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参与对所属水库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配合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2.3.4公安部门负责事故及现场的治安秩序,应急处置牵涉的道路交通秩序和水上治安管理,确保救助工作正常有序,控制事故责任人,犯罪嫌疑人等。‎ ‎2.2.3.5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伤病人员抢救等工作。‎ ‎2.2.3.6市财政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2.2.3.7市民政局参与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2.2.3.8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团队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2.3.9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内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2.3.10攀钢(集团)公司、二滩水电开发公司、长江造林局*分局在发生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时,必须服从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安排船舶和人员参加救援。‎ ‎2.3专家组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特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5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包括专业救援力量、消防救援力量、武警救援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应服从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3预测、预警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船乡镇、交通主管部门、航务海事部门、有船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调整和解除气象、水文、地质等预警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船乡镇、交通主管部门、航务海事部门、有船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管辖的船只、水域加强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注意收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信息,及时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事故或险情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并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及报送渠道及时上报,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或险情以上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3.2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按照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布时,特别严重(Ⅰ级)和严重(Ⅱ级)的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Ⅳ级)的预警由县(区)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4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4.1突发事件等级 本预案所称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以及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险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1.1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4.1.2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或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原因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4.1.3较大水上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或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或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原因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4.1.4一般水上交通大事故: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4.2信息报告 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报告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于事件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的一般突发事件,也按照上述要求上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1报告通信方式 交通部门:96515‎ 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 ‎4.2.2报告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等。‎ ‎4.2.3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4.3先期处置 当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告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况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市、县(区)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险情,报省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险情,启动*市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和有关县(区)政府或事发单位应急预案;发生水上交通大事故或险情及以下的情况,启动县(区)政府或事发单位应急预案;市级部门预案视情况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要及时向政府汇报,请求政府支持,得到多方面的帮助,控制事态。‎ ‎4.5指挥和协调 当发生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县(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负责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置其他重大事项。‎ ‎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县(区)政府为主,相关单位协助和配合,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协调。主要对事故或险情造成的伤亡进行及时的救治或抚恤,对造成产生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用、征集的人力、物质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5.2调查评估 应急处置后,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其他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事故等级大小,由市级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政府报告。省政府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政府配合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报告并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险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每半年向市政府应急处理办公室报一次,并且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对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水上交通基础设施损害,当地政府要积极组织恢复重建,地方政府无法解决的,要积极向市政府汇报,请求市政府援助解决。‎ ‎6信息发布 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信息发布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管理,委托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7应急保障 ‎7.1应急培训 由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建立完善以水上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武警消防、社会力量等队伍为辅助的应急反应队伍体系。‎ ‎7.2人员演练 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开展应对船舶、人员遇险、航道堵航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7.3应急装备保障 按照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完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4经费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2)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的工作项目以及用于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预案修订等。‎ ‎7.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现场维护急救,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6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的车辆、船舶参加紧急运输。‎ ‎7.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8预案管理 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事故及险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8.1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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