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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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煤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为了高效、有序地应对我区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以下简称沉陷区)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1.2编制原则 ‎1.2.1以人为本、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分级启动、科学施救。‎ ‎1.2.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2.3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地质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1.3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根据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调研组汇报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有关问题时所作的指示精神,依照省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关于我区沉陷区要做到“三启动、三随时”(即:启动地质灾害监测监控体系,随时监测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启动地质灾害拉网式排查工作,随时掌握采煤沉陷区地质状况并解决出现的具体问题)的工作安排,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沉陷区范围内,特别是在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770户C、D级受损房屋所在区域内发生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区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 副指挥长:*(区政府)‎ 张高寒(*国土分局)‎ 罗绍瑜(区发改局)‎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应急办)、区沉治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区煤炭局、区粮食局、*电力公司、驻*区各通讯事业单位、沉陷区所在地镇政府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政府办,赵泽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刚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2.2职责 统一指挥和组织沉陷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3应急准备 ‎3.1抢险救灾人员准备 以驻区武警部队、公安、民兵、预备役人员、医疗卫生队伍和区直机关及灾害点广大干部群众、驻区企事业单位职工等人员为主组成抢险救灾队伍。沉陷区各灾害点所在地镇政府要根据本辖区沉陷区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成立抢险队伍,落实人员。‎ ‎3.2物资准备 区民政、卫生、粮食等部门负责储备和筹集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药品和其它生存救助所需物资等。‎ ‎3.3信息传递 加强和完善区、镇、村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由*国土分局牵头,区沉治办、沉陷区所在地镇政府、村委会组织配合,负责开展沉陷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3.4宣传、培训和演练 由*国土分局、区沉治办、沉陷区所在地镇政府负责共同组织开展沉陷区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宣传,增强沉陷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抵御灾害的能力,负责对各灾害点所在地干部职工、参与抢险救灾的相关救援队伍及广大群众进行抢险救灾知识教育和培训。‎ ‎*区沉陷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将于2009年6月在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770户C、D级受损房屋所在区域内选择合适地点开展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4灾情报告与信息处理 ‎4.1灾情报告 监测人员必须有确定和公布的联系电话,方便的通信工具,确保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络。一旦发生灾情要及时报警,报警信号可因地制宜,采用报警器、广播、鸣锣等方式,并以尽可能快的速度直接向指挥部办公室及当地政府报告。各相关部门和沉陷区所在地镇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4.2信息处理 灾害发生后,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4.2.1因灾死亡2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属一般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要在24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国土分局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查清灾害的类型、规模、诱因及其发展趋势和尚存危险性,调查灾害的影响范围,随时统计和更新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时编写报告,提出进一步防灾措施,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4.2.2因灾死亡3至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属较大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要在4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的防灾措施,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呈报应急调查报告。‎ ‎4.2.3因灾死亡10至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属重大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务必要在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由省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的防灾措施,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4.2.4因灾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属特大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要在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或由其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的防灾措施。‎ ‎5应急响应和行动 ‎5.1先期处置 一旦灾情发生,沉陷区各灾害点所在地镇政府要立即将信息报告区指挥部,并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先行展开抢险救灾工作。‎ ‎5.2应急响应职责 区抢险救灾指挥部赶到后,相关人员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由区指挥部设各职能组分别履行职责。‎ ‎5.2.1综合协调组:‎ 组长:*(区政府办、应急办)‎ 成员:区政府办负责安排人员 职责:负责抢险救灾工作中各种纵向、横向的协调工作。协助领导组织调度抢险救灾急需的人、财、物。‎ ‎5.2.2灾害调查组 组长:*(*国土分局)‎ 成员:*国土分局负责从本部门及区安监局、区煤炭局、区沉治办抽调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职责:灾害发生后,及时调查损失、规模、诱因以及灾害的稳定性、尚存的危险性和发展趋势,并及时撰写报告。‎ ‎5.2.3人员物资疏散组 组长:*(区安监局)‎ 成员:区安监局、区煤炭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从本单位及各镇乡(街道)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力量疏散人员及转移重要财产,及时按照事先选择确定的路线将人员及重要财产疏散到安全地带。疏散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保证人的转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要尽可能地救出受胁物资,减少损失。‎ ‎5.2.4医疗救护组 组长:*(区卫生局)‎ 成员:区卫生局与*消防大队负责从本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对灾害所致的伤病员和抢险救灾伤病员进行紧急抢救、转移、医护。必要时可分成灾区应急小组、转移组、医护组开展工作。‎ ‎5.2.5秩序维护组 组长:*(*公安分局)‎ 成员:*公安分局负责从本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维护灾区抢险救灾工作秩序、治安秩序;维护灾民临时安置区(点)的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灾民物资和救灾物资的安全。对发生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一切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5.2.6撤迁安置组 组长:刘崇厚(区民政局)、灾害发生地镇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局、*电力公司负责安排人员(包括相关镇乡街道人员)‎ 职责:负责灾民临时安置和救灾物资的筹集和发放工作,及时制定受胁灾民分期分批撤迁转移工作的实施计划,报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2.7新闻报道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安排和联络 职责:负责宣传报道灾情、灾害处置、应急救援等情况,新闻稿经区指挥部审定后发布。‎ ‎5.3应急行动 区指挥部到达后,医疗救护组、秩序维护组、撤迁安置组要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综合协调组要与市气象部门、通信部门保持联系,做好气象和应急、通信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必要时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一定区域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6后期处置 ‎6.1经费和物资 已动用的救灾物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及时按原规模补足;实施应急救援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6.2生产生活 灾情稳定后,各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群众大力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区直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主动整合各方资源,加大灾区支持力度,同时多方争取上级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减轻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的负担。‎ ‎6.3灾情评估 由*国土分局和区沉治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救助和重建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7.2本预案由区应急办、*国土分局、区沉治办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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