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2-26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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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2020年审理室心得体会理论文章论文课题报告
1890 2020 年审理室心得体会理论文章论文课题报告 1890 2020 年审理室心得体会理论文章论文课题报告 主观性证据客观化 客观性证据合法化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 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 相互印证、 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审查调查的过程是一个收集、 固定、 审查、 运用证据重建案件事实的过程。 审查调查是手段, 证明是目的, 一切审查调查措施、 方法和谋略都是围绕证明这一目的进行, 审查调 查的核心工作就是构建全案的证据体系,完成证明任务。 从审查调查工作实践来看,“主观性证据客观化,客观性证据合 法化”是构建案件证据体系的有效路径。 主观性证据客观化 主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由于违纪、职务违 法、职务犯罪案件往往缺少现场性和可勘察性,决定了口供、证人证 言等主观性证据在审查调查中的重要作用, 但这往往容易导致 “口供 依赖”,忽略对客观性证据的全面调取。 主观性证据是以人为证据内容载体的,需要通过对人的审查调查 来获取其所掌握的证据信息, 由于人的认知、 陈述会随着外部环境和 内在动机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因此主观性证据的特点表现为变动有余 而稳定不足,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先供后翻”“时供时翻”等情况, 影响案件办理,给案件质量埋下隐患。针对主观性证据的这些特点, 在审查运用证据过程中, 审查调查人员应当注意, 对收集到的每一件 主观性证据不仅要彼此之间能够互相印证, 而且应当尽可能针对该证 据反映出的案件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结果、责任等要素 收集、调取客观性证据予以补强、证实或证否。如:对于被审查调查 人在出 guo(境)、住院、参会、出差、培训、旅游、婚丧嫁娶、儿 女升学等特定事由期间收受贿赂的, 应当调取被审查调查人出行记录、 出入境记录、 住院病历、 会议文件、 住宿记录等客观性证据予以证明, 防止出现反向证据,对案件事实造成颠覆性影响;对于谋利事项,应 当调取被审查调查人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任免职文件, 避免被审查调 查人交代的谋利事项时间与其相应履职时间矛盾, 导致待证事实不能 成立。同时,笔录中如果涉及相关书证的确认,应将该书证复印件附 在相应笔录之后,并由被审查调查人或证人签字确认。 总之,通过“主观性证据客观化”的过程,可以使因被审查调查 人、证人的记忆或其他原因出现的供述(陈述)不实、虚假供述(陈 述)被排除,确保无误的供述(陈述)被固定下来。主观性证据与稳 定性较强的客观性证据形成牢不可破的证明体系, 有助于在后续的案 件审理和刑事诉讼阶段形成审理人员、 公诉人、审判法官的内心确信。 客观性证据合法化 客观性证据是指以物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 与主观性证据相比, 客观性证据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可靠性和稳定性较强。 但是, 从办案 实践来看,在收集、固定客观性证据过程中存在多方面问题,使得客 观性证据成为瑕疵证据甚至非法证据。以书证的收集、固定为例,常 见的问题有: 1. 文书使用不规范。如,查询银行账户不按规定使用协助查询财 产通知书, 而使用调取证据通知书; 文书中体现的调取或查询内容不 能涵盖所调取的全部书证, 也未附调取证据清单; 文书回执所体现的 提供证据的时间与书证制作说明上的时间不匹配, 回执时间在前, 而 书证提取时间在后,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书证调取存在问题, 需要 更换调取文书再次调取, 但未更换调取文书, 比较突出的是银行提供 的书证, 有些银行业务用章自动生成办理业务的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 应当更换调取文书,使得文书与书证相匹配等。 2. 书证调取不规范。如,对于调取的企业机读档案打印件、银行 交易流水、 交易凭证影印件, 机械地按照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签写 “此 材料复印于××单位”,不符合客观实际;调取书证复印件应当到原 件存放单位进行调取, 有的材料原保管单位已经注明原件存放于×× 市档案馆,调取人去原单位调取了复印件,但仍签写“在原保管单位 调取,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导致证据存在瑕疵;对于单位出具的情 况说明,只有单位公章而无提供人签字等。 客观性证据合法化,强调审查调查工作中取证主体合法、证据形 式合法以及取证程序合法,重点是收集的证据在方法、手段、步骤和 途径上要符合法律规定。如,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查询 措施的使用,区分为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 “副职领导干 部”和“其他人员”三类,每个层面对应的审批要求是不一样的,如 果查询这些人员的财产,相应的审批就是所获书证合法化的条件。 “主观性证据客观化”解决的是证据能否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 明力问题, “客观性证据合法化”解决的是调取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 使用的证据资格问题。一份证据材料,首先要具备成为证据的资格, 进而才能够判断其证明力大小, 否则, 即使其能够非常直接地证明案 件事实, 但如果是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取的, 仍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由: :/duwu/342937.html 请保留 , 谢谢! 内容仅供参考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