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财务科出纳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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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财务科出纳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划财务科出纳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规划财务科出纳负责规划财务科日常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帐的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职责。‎ 一、岗位职责 ‎ 1. 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制度》、《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三大规程”和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指令。‎ ‎2. 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在规划财务科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执行财经法规,依法行使会计监督,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 ‎3.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根据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 ‎4. 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已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编制出纳日报表,并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清月结。‎ ‎5. 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头支票。‎ ‎6.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7. 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但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可由出纳和审核或会计主管人员分别保管);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8. 向银行存取大额现金时,必须使用安全包,并由本单位保卫人员监护。出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应负责将自动报警设施转入运行状态。如特殊情况需请假多日不上班,应由人顶替,必须办理临时交接的正式手续,严防发生意外。‎ ‎9. 按时参加业务学习、安全学习和政治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安全意识和政治素质。‎ ‎10.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二、责任追究 规划财务科的防盗设施出现问题后,有关责任人不及时报告并处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出现现金短缺,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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