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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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是所在科室医疗安全的具体负责人,必须了解有关上级医疗保险政策、财务制度以及计算机操作的知识,并经过医疗保险等专业上岗培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职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第3条 负责挂号、收费、结算、报销、报表和医保系统维护工作,严格执行微机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确保网络正常运行,数据规范准确,防止数据丢失和医患纠纷事故的发生。‎ 第4条 执行财务制度,及时结帐,确保现金、票据准确,工作场所下班后不存留现金,禁止挪用公款和盗刷参保病人个人帐户基金。‎ 第5条 认真进行自检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排除或上报。‎ 第6条 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及交接班。‎ 第7条 做好防火、防盗和日常的安全防护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人为因素致使医疗设备损坏、医保数据、现金、票据丢失,网络中断,医保系统瘫痪等情况,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盗刷、篡改参保病人个人帐户基金、医患串通套取医保资金,致使病人、医疗保险基金或医院出现经济损失,或引发医患纠纷的,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发现安全隐患不予以排除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服从分配,私自换班或空岗,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本岗位发生火灾、被盗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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