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获取与识别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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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法律法规获取与识别控制制度

‎ ‎ 标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获取与识别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获取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管理相关的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确认其符合性并跟踪其变化以及时更新,并确保公司在开展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管理时有效使用。‎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到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术语均以GB/T 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中的术语定义。‎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质量检验部负责和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和处理,并将其传达至相关单位。‎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运行中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并将其传达工作。‎ 第六条 安全部牵头组织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消防中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并将其传达工作。 ‎ 第七条 能源计量部牵头组织公司能源管理体系运行中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并将其传达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将收集的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能源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分别送交到质量检验部、环境保护部、安全部、能源计量部识别和处理。‎ 第三章 获取 第九条 获取内容 与本公司活动、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方面的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a)法律:我国参与签署的有关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方面的国际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方面的法律,如刑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消防法、工会法、节约能源法等,以及各项单行法;‎ b)法规: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产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方面的法规、规定、条例及实施细则;‎ c)标准: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方面的标准,各部、委、局颁布的行业标准;‎ 3‎ ‎ ‎ d)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方面的规范文件,相关方要求等。‎ 第十条 获取途径 a)质量检验部、环境保护部、安全部、能计部应经常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标准管理部门保持联系,获取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最新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还可从专业报纸、杂志、专业出版社、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网络等渠道补充,以保持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变化及时跟踪。‎ b)对口部门负责从对口上级机关获取行业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方面的规定、办法及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 c)各单位应按工作联系渠道从外部获取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及时传递给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获取周期 a)质量检验部、环境保护部、安全部、能计部应随时收集国际公约、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及时更新、确认,将有关信息登记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登记表》上。‎ b)质量检验部、环境保护部、安全部、能计部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标准管理发布机构主动进行信息收集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通过电话、网络方式查询并作好记录。‎ 第四章 识别、管理、更新 第十二条 质量检验部、环境保护部、安全部、能计部根据本公司特点,识别适用于本公司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有关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相关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分别按《信息交流、协商与沟通管理制度》执行,由质量检验部、环境保护部、安全部、能计部归口进行识别。‎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对已识别出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根据公司的特点,确认出适用于公司的具体条款内容要求。‎ 第十五条 质量检验部、环境保护部、安全部、能计部对已识别的、适用于公司的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应进行标识,必要时应列举具体的条款并填写《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将其原件整理归档,同时以文字或电子媒体的形式传达到各单位。‎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己识别的、适用的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建立《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 第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对口到质量检验部、环境保护部、安全部、能计部领取所缺相关文件,质量检验部、环境保护部、安全部、能计部应填写《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发放/回收记录》。各单位应及时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传达到相关岗位,同时建立相应的发放、回收、管理的记录。‎ 3‎ ‎ ‎ 第十八条 质量检验部、环境保护部、安全部、能计部提出法律法规的培训需求,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质量检验部、环境保护部、安全部、能计部对口每年对全公司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进行一次符合性评价,监督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对新获取的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质量检验部、环境保护部、安全部、能计部应归口及时识别、评价、更新、传达。‎ 第二十条 过期或作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应及时撤除。‎ 第二十一条 更新、撤除时,按ZD/CX-01-423《文件控制制度》规定执行,并填写相应记录。‎ 第五章 相关文件 ‎ ‎1、 ZD/CX-01-423《文件控制制度》‎ ‎2、 ZD/CX-07-553《信息交流、沟通与协商控制制度》‎ ‎3、 ZD/CX-09-622《人力资源控制制度》‎ 第六章 记录 ‎1、xx-545-01《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获取登记表》‎ ‎2、xx-545-02《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3、xx-545-03《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发放/回收记录》‎ ‎4、 执行本标准发生的各种记录由填写单位保管,保存期为三年。‎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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