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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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 业主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编号: 27‎ 工程规章工作手册 版号/修改状态:B/0‎ ‎ 为了贯彻落实“追求业主和住户满意”的企业宗旨,认真解决业主入伙后房屋维修问题,在本着“实事求是,划清责任,合理收费,服务业主”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  1、业主在大厦入伙时同分公司人员共同验收房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在交验单上分项注明整改项目并签字,由分公司负责联系地盘经理部组织专人维修。维修后分公司实行消项验收,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由发展商经理部负责。‎ ‎  2、业主房屋自楼宇入伙起一年内发生的房屋质量问题,均属于建筑施工质量保修期保修内容,分公司在接到业主投诉和反映情况后应立即反馈给发展商,或直接联系整改负责人并监督其施工。‎ ‎  3、业主房屋入伙满一年后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入伙后未整改的遗留问题,原则上由分公司负责维修。属于业主在使用和改建或装修中发生的问题,由业主自行负责。‎ ‎ 4、如业主需要进行一般性的维修,可直接向维修班提出维修申请,由分公司维修班进行维修,维修后由业主签名验收,维修班按成本价合理收费。‎ ‎  5、如业主提出大的维修申请,维修班应上报分公司,分公司派专职人员核实情况,制订维修计划,组织人员维修,维修后由业主验收并在派工单上签字。‎ ‎  6、分公司在为业主维修房屋时,若业主提出重新装修房屋申请,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揽装修业务,并按规定收费。其管理办法参见“装修管理规定”及分公司的“大厦装修指引”。‎ ‎  7、凡楼宇内、外公共部位发生的维修(小修),由分公司负责完成,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在管理费中开支,不再向业主收费。‎ 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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