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危货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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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码头危货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 ‎ 石化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 在现场工作的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队级、班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二条 非现场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公司安监室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监室负责实施。内容包括:‎ (一) 介绍公司概况及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情况,介绍现场管理人员情况;‎ (二) 详细讲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总则中有关事项;‎ (三) 公司有关登轮纪律;‎ (四) 对公司历年有代表性的事故进行案例分析讲解;‎ (五) 消防基本知识和有关的安全基本知识。‎ 第四条 队级安全教育由各队负责人组织实施。内容包括:‎ (一) 装卸作业各装卸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 装卸作业各货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 防台防汛抢险及自救。‎ 第五条 班级安全教育由班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 (一) 泊位情况:‎ (二) 仓库堆场情况:‎ (三) 机械设备情况:‎ (四) 工属具情况:‎ (五) 装卸工人安全生产守则;‎ (六) 装卸队请假制度。‎ 第六条 在现场工作的新员工在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由安监室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七条 公司港内机动车辆驾驶工、起重机械操作工、电工、焊工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市劳动局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2‎ ‎ ‎ 的原则,各部门每年应根据生产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 第一条 公司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队级或班级安全教育。‎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安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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