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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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检验师(士)安全工作责任制
检验师(士)安全工作责任制 检验师(士)是在本岗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检验师(士)必须掌握有关医疗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获得相关证书。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职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医疗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落实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及医疗安全教育措施,并经常参加医疗安全教育活动,按期总结汇报。 第3条 贯彻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报告结果的及时、准确,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第4条 负责试剂的配制、鉴定、检查、定期校正检验试剂、仪器等,实施检验质量控制,核对检验结果。 第5条 负责精密检验器材的洗刷工作,做好消毒、隔离及医用垃圾的分类、处理工作,杜绝医源性传染。 第6条 落实处理、防范医疗纠纷及差错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查找医疗事故隐患。若发生医疗安全事故,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积极配合科主任对问题的处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第7条 正确使用维护仪器设备。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认真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医疗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检验师(士)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师(士)负直接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擅自使用非正规厂家试剂或过期试剂造成后果的; (六)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索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领导调遣的; (九)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10条 未落实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及医疗安全教育措施的,检验师(士)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按规定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工作,出现医疗差错事故的,检验师(士)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消毒、隔离工作不到位,医用垃圾处理不当,造成医源性感染的,检验师(士)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科室内出现的医疗差错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检验师(士)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仪器损坏、材料浪费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检验师(士)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