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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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公司管理规约

‎ ‎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 管理规约 ‎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和承租人的共同利益、应当履行的义务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本规约对承租人、其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公共租赁住房(商住楼) ;‎ 建筑面积 ;‎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 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受使用的权利,但不妨碍其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承租人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承租人的关系。‎ 第六条 承租人所承租的房屋用途未居住,不得被转租、出借或改变用途。‎ ‎ ‎ ‎ ‎ 第七条 承租人应支付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房屋租金、水费、电费、气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及物业服务费等。‎ 第八条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xx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政策及房屋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九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十条 承租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一条 承租人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非主城区居民承租本物业房屋,应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加强安全方案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一章 ‎ 禁例条款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 占用或损坏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 ‎ ‎ ‎ 1、 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2、 在非制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3、 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音;‎ 4、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干扰该承租房屋毗邻的建筑物或抱有非法或不道德目的的行为;‎ 6、 在承租房屋上修建或使用永久性建筑物或临时建筑;‎ 7、 在承租房屋内或该承租房屋周围饲养任何野生动物、爬行动物、鸟类。‎ 8、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承租房屋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非法集会或非法活动;‎ 9、 在承租房屋的外部、门窗建造、展示、贴附、涂画、展出任何形式的标识牌、标志灯、装饰类、公告、海报、广告、名字、商标、标语、旗子、旗杆、帆布、遮棚或其他物品。‎ 10、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承租人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饲养宠物不得噪声扰民,影响他人休息,更不能伤及他人;‎ 2、 严禁宠物在公共场地、草坪大小便,所留粪便承租人应及时清除;‎ 3、 严禁在小区内溜放宠物。‎ 第五章 ‎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承租人租用的房屋时,承租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承租人,相关承租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承租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 ‎ ‎ ‎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相关承租人租用的房屋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联系相关承租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其相邻承租人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派出所或社区管理委员会、小区房屋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配合下,进入相关承租人租用的房屋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承租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承租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 承租人的共同利益 第十九条 为维护承租人的共同利益,全体承租人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本规约配合房屋管理机构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 以批评、规劝、公示、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承租人、其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全体承租人自愿接受xx市公租房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承租人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 收费标准为(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 住宅部分: 每平方1.03元/月 2、 商业部分: 每平方2.40元/月 3、 室内车库: 每车位55元/月 ‎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承租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 ‎ ‎ ‎ 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或其他应缴费用的,经物业服务企业催缴仍拒缴的,视为恶意欠费,物业服务企业可在违约次日起,按日加应缴费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可酌情对其停止服务。‎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承租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房屋管理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承租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xx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承诺书 本人为_____栋_____号房(商铺、车库)的承租人,为维护本业服务区域内全体承租人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 确认已仔细阅读《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规约》;‎ 二、 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物业使用人遵守本规约;‎ 三、 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规约的相应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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