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_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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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_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1)

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 一、 目的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规范解除劳动关系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合法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类别 1、 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 辞职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试用期内员工辞职须提前4天申请,转正后须提前10天申请,总经理特别指示的人员不受此限。否则,每提前一天离职,均需在工资所有项目中按比例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员工申请辞职,须填写《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见附表1),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 劝退 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原则上,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可劝退员工: A、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B、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的。 C、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的。 (3)辞退 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劳动法》中相关条款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可不按以下情况处理: A、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B、试用期满后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原则上公司辞退该类员工必须下达《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见附表2),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作为资遣费。 (4) 除名 ‎ 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除名。公司除名员工时填写《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通知被除名员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有权除名员工: A、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B、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C、 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D、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E、 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5) 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辞职、劝退、辞退员工的离职日期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未办离职手续者,原则上行政人事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部门须及时填写《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中的自动离职栏,报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2、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1) 公司提出不再续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公司应下达《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行政人事部应在合同到期二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十五天内反馈给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 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员工应填写《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栏,通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三、 审批流程和完成时限 1、辞职、劝退、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个人提出)的手续办理 员工填写《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在申请类别栏中注明辞职、劝退或不续签合同,经所属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报行政人事部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双方可办理工作移交。 2、辞退、除名、合同到期满不再续签(公司提出)的手续办理 由部门填写《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交行政人事部审核,行政人事部审核通过后通知员工本人,办理工作交接。 3、‎ ‎ 自动离职 员工自动离职后,部门必须在员工自动离职之日起第2天上报一级部门及行政人事部,在2个工作日内一级部门主管人员和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审核,由行政人事部对其离职手续情况进行跟踪。 四、 工作移交 部门主管收到审批通过的《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或《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后,须尽快安排离职员工进行工作移交,移交完毕后,在行政人事部开出的《离职物品交接清单》(见附表3)上签字认可。 工作移交的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文件、资料、档案、客户关系、信息系统权限等移交,部门主管要对工作交接情况负责,保证移交后的工作能顺利进行。 五、 离职处理 1.暂时冻结拟离职员工的有关帐户 行政人事部接到批准后的《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及《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后,在通知其原部门办理工作移交后,为其结算。 2.拟离职员工将各相关人员签署过的《离职手续表》交行政人事部。 3.拟离职员工必须在5个工作日办理完相关离职结算手续。手续结束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有关工资管理规定结算工资并报总经理审批。 六、 工资结算 1. 转正后员工的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结算。(具体见《薪酬管理制度》)。 2. 补偿工资的计算,则依据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工作每满一年,补给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半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补给,不足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补给。 3. 补偿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不包括各种福利性质的补贴。 七、 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 对于员工自动离职未及时申报的部门,经行政人事部查实后,对相关部门主管、部门领导提出考核意见,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对于离职人员未作好工作移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所属部门主管,部门领导须承担相应责任。其它该移交而未移交好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将追究相关部门签署人员的责任。 3. 因员工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 若员工辞退、辞职后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 其他 1. ‎ 拟离职员工无法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离职手续,但被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 对于除名、自动离职人员重新应聘,公司一律不予以考虑。辞职员工重新回公司应聘者,间隔时间必须在半年以后,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九、 附则 ‎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十、 附件 1. 附表1《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 2. 附表3《离职物品交接清单》 3. 附表4《解除劳动关系流程》‎ ‎ 拟制: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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