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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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 职责与分工 ‎3.1 安环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场所)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3.2 作业单位负责检查确认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签发《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3 作业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检查安全措施,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3.4 作业部门负责对受限空间作业前置换的执行与监督。‎ ‎3.5 安环部与施工部门负责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3.6 作业负责人对进入受限空间进行分析。‎ ‎3.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和作业人负责落实作业前、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保持作业过程中的联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 ‎4.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4.2.2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4.2.3 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 清洗或置换 ‎ ‎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 对受限空间进行置换的次数,原则上不少于3-5次。‎ ‎4.3.2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4.3.3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分数)。‎ ‎4.3.4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3.5 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检测,作业中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 ‎4.3.6受限空间的清洗、置换方案由所在部门确定,清洗、置换时要形成记录 ,清洗结束后由所在岗位的负责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报部门负责人予以确认。方案的确定,清换、置换过程以及最终的确认都必须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 ‎4.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 必要时,可采取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 ‎4.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 个体防护措施 进入受限空间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5.1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上述4.3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 ‎4.5.2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3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4.5.3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4.5.4 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5.6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护护具。‎ ‎4.5.7 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英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4.5.8 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 ‎ ‎4.6 气体浓度监测 ‎4.6.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4.6.2 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4.6.3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6.4 监测人员深入或摊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4.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4.6.5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6.6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6.7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6.8 作业中断时间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4.7 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4.8 监护 ‎4.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4.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 其它安全要求 ‎4.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 ‎ ‎4.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 ‎4.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的规定进行。‎ ‎4.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4.9.12 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4.10 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0.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内容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4.10.2《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4.10.3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10.4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4.10.5《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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