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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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人力资源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人力资源科科长是矿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之一,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人力资源科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管理职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精神、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2. 在总经理的带领下,做好工人调配、工资调整、劳保发放等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 贯彻劳动法规定,控制加班延点,维护职工合法权利。‎ ‎4. 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和检查。‎ ‎5. 参与矿井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办理事故责任者惩处手续,参加工伤鉴定工作。‎ ‎6. 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到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 ‎7. 组织做好工人的定期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工种分配和调整。‎ ‎8. 按国家、行业及上级规定,从数量和质量上保证安全技术人员、工作卫生人员和消防保卫人员的配备。‎ ‎9. 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10. 加强对本科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整体安全素质。‎ ‎11.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和落实。‎ ‎12. 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带领全科人员按时完成劳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3.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二、责任追究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未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未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的,人力资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未编制定编定员方案或未按定编定员方案进行劳动组织、在员工调动、改变工种或调整岗位过程中,人力资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未办理从业人员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的、审批劳动防护用品不及时,或因提供需求计划不合理,造成脱供或仓库积压,人力资源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未提供接触煤尘、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名单,配合医疗部门定期查体的、未组织对老、弱、病、伤(残)人员及时进行劳动鉴定,并予以合理安置的、未做好下岗职工的登记、管理、待遇落实工作的,人力资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未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二次分配管理办法和各类承包、奖励办法,并严格按规定执行的、未做好劳动工资(保险)统计工作,未经常深入基层,对全矿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严格组织对违章、违纪职工的处理的,人力资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对工人档案管理不力,致使档案资料丢失、损毁的、不按时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未贯彻执行矿安全生产指示、指令 的、本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人力资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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