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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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卫生监督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卫生监督人员是矿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重要责任人,必须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证书。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职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遵守《执业医师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第3条 做好全矿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4条 负责矿井公共场所和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第5条 配合卫生监测部门做好卫生监测,并保管好各种监测资料。‎ 第6条 对矿井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检测,保管好饮用水监测资料,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第7条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认真遵守《执业医师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卫生监督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卫生监督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由于食品卫生监督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卫生监督人员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共场所传染病流行,卫生监督人员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由于饮用水卫生监督不到位,出现饮用水卫生安全事故,卫生监督人员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3条 由于卫生监督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人员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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