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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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措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二章 ‎ 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三条 ‎ 安全费用按每吨煤不低于40元/吨标准从成本中提取。‎ 第四条 ‎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1]119号)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三章 ‎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 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三) 矿井防灭火的完善和改造;‎ (四) 矿井防治水的完善和改造;‎ (一) 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二) 矿井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三) 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四) 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五) 煤矿安全救护、安全检查、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检测费、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 (六) 采煤方法改革;‎ (七) 安全教育培训的支出;‎ (八) 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九) 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四章 ‎ 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第六条 ‎ 重点保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与抽放、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完善。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第六条 ‎ 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五章 ‎ 安全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矿井安全费用计划审定后要上报煤业公司备案;各级科室按规定对安全工程实行效能监察。‎ 第九条 ‎ 年度安全工程计划、项目安排必须征求煤业公司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条 ‎ 安全工程必须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工程项目责任终身负责制。‎ 签订包干责任书,责任书中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对项目“工期、质量、造价和投资效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 严格安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进度、质量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各业务保安科室对安全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 ‎ 必须列出组织实施计划进度表和实际工程进度表。各单位成本安措要有计划、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表,并报煤业公司对口业务科室、计划科、安全科,以便按计划督促实施。‎ 第十条 ‎ 安全费用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有关业务科室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科必须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 ‎ 设备支出由供应科按照招投标价格对外签订供货合同,生产、机电、通风、安监、财务等有关科室必须参与招投标,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等科室必须参加设备验收。‎ 第十二条 ‎ 由安全科牵头,组织财务、基建等相关科室每季度对矿井安全费用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每年终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 第十三条 ‎ 各实施单位、相关业务部科室必须按照年度安全费用实施计划所确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不能按照计划时间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及时修订计划,说明原因和修订后的实施时间费用等,经相关部门把关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安全科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时间考核兑现。‎ 第六章 ‎ 安全费用的考核 第十七条 ‎ 安全费用的考核纳入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质量检查评比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统一考核。‎ 1、 工程项目按年度累计完成情况考核,工程量(工作量)每降低1%,扣除矿井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总得分5分。‎ 2、 装备投入按年度累计完成资金情况考核,资金完成量每降低1%,扣除矿井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总得分5分。‎ 3、 对未能完成计划的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部门处罚1千元-5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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