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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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16号)、《电力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28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化工企业可参照并按照行业有关要求制定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而造成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污染破坏等。‎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 17 页 共 17 页 第四条 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分为以下六类:‎ ‎(一) 人身事故隐患;‎ ‎(二) 电力事故隐患;‎ ‎(三)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 ‎(四) 大坝事故隐患;‎ ‎(五) 安全管理隐患;‎ ‎(六) 其他事故隐患(火灾事故隐患、环境污染隐患等)。‎ 第五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事故隐患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隐患。‎ ‎(一)Ⅰ级隐患 ‎1. 人身事故类:可能导致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的隐患。‎ ‎2. 电力事故类: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较大及以上事故中电力事故或一般及以上供热事故的隐患。‎ ‎3. 设备设施事故类: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 大坝事故类: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 ‎ 第 17 页 共 17 页 其他事故类: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隐患 ‎1. 电力事故类: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A类一般事故中的电力事故隐患或全厂供热中断在24小时以内的隐患。‎ ‎2. 设备设施事故类: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隐患,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B类一般事故中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3. 大坝事故类: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4. 安全管理类: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执行力严重缺乏,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风力发电机组定期维护和停机保护试验未按标准开展等隐患。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对特种设备、危化品等重要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并经检验合格等管理类隐患。‎ ‎5. ‎ 第 17 页 共 17 页 其他事故类:可能导致地方政府通报的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隐患或可能导致一般火灾事故及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件的隐患。‎ ‎(三)Ⅲ级隐患 ‎1. 人身事件类:可能导致人身轻伤的隐患。‎ ‎2. 电力事件类: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一类障碍或可能导致全厂对外供热达不到地方规定负荷曲线的70%或局部停供的隐患。‎ ‎3. 设备设施类: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单台风电机组停机时间超过7天但达不到一般设备事故的隐患。‎ ‎4. 其他事件类:可能导致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8小时以上或重点防火部位存在火险的隐患。‎ ‎(四)Ⅳ级隐患 ‎1. 设备设施类:可能导致本企业内部规定的二类障碍的隐患及导致工程机械和设施故障停用4小时以上的隐患。‎ ‎2. 其他事件类:一般防火部位存在火险的隐患。‎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一) 人身事故隐患的认定:‎ ‎1. 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 ‎2. ‎ 第 17 页 共 17 页 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隐患。‎ ‎(二) 电力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1. 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2. 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三)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1.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2. 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应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机械、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3. 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应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四) 大坝事故隐患的认定:‎ 按照电监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Ⅰ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Ⅱ级隐患。‎ ‎(五)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第 17 页 共 17 页 ‎1.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2. 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或不落实,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3. 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按照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48分以上的。‎ ‎4. 应急管理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专项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内容不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以及必备的应急物资、器具准备不到位;未按计划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培训、演练和总结完善,员工队伍不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5. 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未持证上岗,包括员工安全技能不足和安全意识普遍不强,“三违”现象严重。‎ ‎6.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 第 17 页 共 17 页 等相关标准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7.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8. 安全管理执行力弱,是指虽有制度但形同虚设,对现场发现的各类设备设施不安全状况、不良工作环境及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不严、对“四不放过”执行不力,导致频发、多发的严重设备设施缺陷和不安全行为。‎ ‎9. 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是指工程建设中未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编制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10. 特种设备、危化品等重要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并经检验合格,是指工程建设中未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和检验。‎ ‎11. 风力发电机组定期维护及停机保护试验未按标准开展,是指风电场未按照《风力发电厂检修导则》或维护手册要求开展定期定检工作。‎ ‎(六) 火险隐患的认定:‎ ‎1. 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2. 消防设施不能可靠备用,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第 17 页 共 17 页 ‎3.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 在人员密集场所或重点防火部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5.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艺或场所防火措施不完善的;‎ ‎6. 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七)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土壤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闭环管理”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建立公司、基层单位(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车间(施工单位、风电场站)、班组(施工工地)四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第八条 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 ‎ 第 17 页 共 17 页 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向集团公司、国电电力报送有关材料;‎ ‎(三) 监督、指导各单位Ⅰ、Ⅱ级隐患的治理,组织审查治理方案,对治理结果进行验证;‎ ‎(四) 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事故隐患的专项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发电、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部是火电、新能源建设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控Ⅰ、Ⅱ级隐患的防范措施执行及整改治理情况并负责验收工作,监督各单位Ⅲ级隐患的闭环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标准和奖惩细则,建立厂(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车间(施工单位、风电场站)、班组(施工工地)三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执行;‎ ‎(二) ‎ 第 17 页 共 17 页 具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并有效运转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及当地能监办等政府部门上报;‎ ‎(三) 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Ⅰ、Ⅱ级的隐患及时上报公司;‎ ‎(四) 编制隐患治理方案,Ⅰ、Ⅱ级隐患治理方案报送公司审查批准,Ⅲ级隐患治理方案报公司备案;‎ ‎(五) 负责Ⅰ、Ⅱ、Ⅲ级隐患的控制措施、治理方案的具体实施,负责Ⅲ级隐患、监督Ⅳ级隐患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施发包、出租及特许经营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协调、指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 第 17 页 共 17 页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事故隐患的筛选、汇总,组织对隐患等级进行评估。单位内所有事故隐患的数据信息汇总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进行全程跟踪和信息报送,属安全管理缺失的隐患,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整改治理;需技术改进和设备改造的事故隐患治理,由技术部门负责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及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 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 隐患排查应按照国家、行业、公司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结合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缺陷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开发、建立事故隐患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排查)发现-填写(录入)-筛选(确定)-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第十九条 排查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各岗位的日常业务、管辖范围和区域,分别明确责任,不留死角。结合日常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实行日常发现与定期专项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各单位应进行分析、筛选、评估,确定属于事故隐患的应按照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标准划分,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进行建档(见附表1)。‎ 第 17 页 共 17 页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一旦确定,应立即进行整改,对因运行方式、技术改造等一时无法完成治理的隐患,要采取防范措施、应急措施。涉及消防、环保、防洪等重大隐患,应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第二十二条 Ⅰ、Ⅱ、Ⅲ级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后果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拟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目前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预控措施和应急措施,监控等级、监控责任人等,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审查备案;Ⅳ级隐患应明确书面的防控措施、治理时间及责任人等。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检修等工作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十五天内完成。各单位组织对Ⅲ级及以下隐患治理结果的验收,公司组织对Ⅰ、Ⅱ级隐患治理结果的验收,验收后闭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未能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做到“一患一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 17 页 共 17 页 第二十五条 事故隐患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一旦评估判断存在Ⅰ、Ⅱ级隐患,各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公司对口管理部门,必要时报当地政府(格式见附表2),并随后上报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应每月将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其它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安全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汇总、整理、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一览表”(见附表3)。‎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隐患即时报告、月度汇总、季度分析,年度总结制度,定期通报本单位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责任落实、奖惩等方面工作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附表1、3上报公司,每年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年度总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按管理职能负责汇总各单位信息,每月10日前形成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和“电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上级公司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第七章 督办机制 第二十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 17 页 共 17 页 第三十条 公司对Ⅰ、Ⅱ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机制,各单位对Ⅲ级及以上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机制。‎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工作消极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十三条 对瞒报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隐患并导致事故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 ‎□ 重大(Ⅰ、Ⅱ级)‎ ‎□ 一般(Ⅲ级)‎ 附表1 :‎ 第 17 页 共 17 页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年度:201 年 单位名称:‎ 发现 事故隐患简题 隐患类别 隐患发现人 发现日期 隐患编号 可能导致后果 评估 评估等级 评估负责人 签名/日期 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日期 核 定 公司核定 意见 公司领导签名/日期 治 理 治理责任部门 治理负责人 治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主要预控及治理措施 治理完成 情况 治理资金 ‎(万元)‎ 验收 验收申请单位 负责人 日期 组织验收单位 验收意见 结 论 验收负责人 日期 备注:1.事故隐患编号格式为:单位汉字简称缩写+年号+流水号(例如邯郸-2015-00*)‎ ‎2.本表由事故隐患专责人员负责填写、流转和管理,验收结束后报安全监督部门建档。‎ 第 17 页 共 17 页 附表2:‎ 重大电力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单 ‎(Ⅰ、Ⅱ级隐患)‎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隐患名称:‎ 评估等级:‎ 隐患所属单位: ‎ 隐患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安全第一责任人:‎ 电话:‎ 整改负责人:‎ 电话:‎ 隐患现状:‎ 隐患产生的原因:‎ 隐患危害程度:‎ 防控措施:‎ 整改措施:‎ 隐患整改计划:‎ 应急措施简述:‎ ‎ 备注:信息报告单内容以简要叙述为主,文字超过本表内容的,可单独附页说明。‎ 第 17 页 共 17 页 附表3:‎ Ⅰ、Ⅱ、Ⅲ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一览表(滚动)‎ ‎( XXX年1月 - XX 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隐患编号 事故隐患简题 隐患 级别 专业分类 厂级监 控人员 治理期限 是否消除 未消除隐患当月的 治理情况 填报人: 审核: 批准:‎ 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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