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级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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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级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

‎-‎ ‎ 矿级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切实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真正把安全生产作为每一位管理干部和职工的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现象,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福安煤矿矿级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二条 基层区队每班必须保证有一名矿级领导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并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井下带班的作业种类包括采煤、掘进、开拓、通风、维修、井下机电运输、顶板管理等。‎ 第四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范围:基层区队带班范围为本单位所管辖的区域,对本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处理生产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机关部室负责人带班的范围为当班井下巡视的所有区域,协调组织好当班井下的生产安全,对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次数:法人代表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5次,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5次,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5次;机电矿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5次,生产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20次;安全矿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20次。所有人员 必须严格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对于完不成下井次数的人员(因事、因公出差除外),当月罚款200元,并扣除当月风险抵押金,年累计有3个月下井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干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时间规定:带班管理人员实行“三八”制工作制,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保证班班有领导,不得迟上早下,若发现没有带班人,要对当班应该带班人员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带班人200元,罚行政正职100元;对迟上早下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下井带班的管理人员对当班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程、零星工程的检查巡视,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 第九条 带班人员要随时掌握负责区域内的安全状况,及时研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在巷道贯通、初采初放、排放瓦斯、处理火灾、水灾、过断层等重点工程和零星工程,各职能部室和基层单位的行政正职必须到现场指导生产。‎ 第十一条 对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危及生命安全的,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值班矿领导报告停产处理,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第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带班人员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矿调度室详细登记,并要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 井下带班管理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人员必须在现场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建立健全井下带班人员现场交接班记录薄,由调度室负责严格考核,对没有填写交接班记录的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罚责任者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考核办法:具体考核由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部负责,严格执行跟班干部“四签到”制度,即:入井前到调度室登记,在检身房签到,现场向安监员签到,升井后再次到检身房签到。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情况应当每月向全矿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矿上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对责任心差、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弄虚作假的带班人员,一经查出,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抵触时,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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