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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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员工待遇管理办法

员工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待遇项目为:‎ ‎1、薪金;‎ ‎2、加班费;‎ ‎3、奖金;‎ ‎4、补助费。‎ 第三条 下列款项得从待遇项目中扣缴:‎ ‎1、薪金所得税;‎ ‎2、员工福利金;‎ ‎3、劳工保险费或人寿保险费;‎ ‎4、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四条 员工薪金依任用等级按月支给。‎ 第五条 下列情况的薪金不予扣减:‎ ‎1、依员工管理办法规定请假者;‎ ‎2、因公出差者;‎ ‎3、奉调受训者;‎ ‎4、奉派考察者。‎ 第六条 员工薪金采用薪点制。现任雇员薪金标准用第一职等薪点表,最高晋升至第一职等四十级止。‎ 第七条 新进试用人员起薪标准规定。‎ ‎1、无社会经验者起薪标准视个人的具体情况,按起薪标准在最多加六级或减三级的限度内核定暂支。‎ ‎2、有社会经验者凭有关证件依前款规定,酌予加级。‎ ‎(1)具有一般工作经验者,按年加支一级。‎ ‎(2)具有本公司需要的工作经验者,按年加支二级。‎ ‎(3)具有特殊技能者,按年加支三至五级。‎ 第八条 员工的升职等依下列规定办理:‎ ‎1、原支薪点高于所升职等最低薪点者,按原支薪点归级。如所升职等无相同薪点时,按相近原支较高薪点归级。‎ ‎2、原支薪点未达所升职等最低薪点者,按所升职等最低薪点归级。副经理、副董事长最高以晋至第六职等第十三级,副总经理最高以晋至第七职等第十三级为限。‎ 第九条 每年 1月 1日为员工年度考绩晋级基准日。‎ 第十条 代理主管的职务加给标准 ‎1、上级或同级主管兼代下级或同级主管者,不另支给职务加给;‎ ‎2、下级主管代理上级主管者,支给所代理职位的职务加给;‎ ‎3、未支领职务加给的代理主管者,支给所代理职位的职务加给;‎ ‎4、代理始期在当月 15日以前者,支给全月份职务加给;‎ ‎5、代理始期在当月 16日以后者,支给半月份职务加给;‎ ‎6、代理终期在当月 15日以前者,支给半月份职务加给;‎ ‎7、代理终期在当月 16日以后者,支给全月份职务加给。‎ 第十一条 员工加班支给加班费,按月累计,于次月发给。‎ 第十二条 加班次数的计算以每小时为一次,加班半小时以半次计算。但例假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以每两小时为一次,均应扣除规定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 日班工作后继续加班跨越午夜零时者为彻底加班,除加班费照给外,比照夜间轮班制的夜间工作,另支夜班津贴。如加班至次晨 3时半以后者,可于加班完毕后休息至当日中午,薪金照给。‎ 第十四条 本公司年度营业如有盈余,提拔员工奖励金于年底前发放,依员工的考绩分配。其分配办法由总经理另定。‎ 第十五条 奖励员工全勤奖的计算期间为前一年 12 月 16 日起至当年12月 15日止。‎ 第十六条 员工于年度中途到职、复职或申请停薪留职的,员工奖励金依比例计算,但下列人员不予发给:‎ ‎1、辞职或停薪留职于前条计算期间内服务未满三个月者;‎ ‎2、受免职处分者。‎ 第十七条 员工年终奖金发放对象以 12月 15日在职人员为限。但服务未满一个月者不予发给。‎ 第十八条 员工中途到职、复职或停薪留职的,其年终奖金按比例发给。‎ 第十九条 员工于年度中请假或旷职的,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最多以扣发一个月为限。‎ ‎1、事假、病假累计每积满一日者,扣发半日薪金额的奖金;‎ ‎2、旷职累计每积满一日者,扣发一日薪金额的奖金。‎ 第二十条 员工本人结婚时,须出具证明结婚的户籍誊本,申请合于结婚当月一个月薪金的结婚补助费。服务未满六个月者减半支给。再婚者不得申请。‎ 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父母、配偶或满十岁以上的子女死亡时,如民政局的丧葬津贴不及发生当月一个月薪金所得者,得就其差额检具证明死亡的除户誊本,申请丧葬补助费。同一血亲两人以上在本公司服务者,以一人申请为限。‎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妊娠七个月以上死产时,如民政局的生育给付不及发生当月一个月薪金所得者,得就其差额检具证明出生的户籍誊本 (死产者为死产证明书),申请生育补助费;如参加劳工保险未到给付期限,那么对不能请领劳保给付者支给发生当月一个月薪金所得的半额。夫妻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以一人申请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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