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安全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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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制度1

1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仓库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 物资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仓库。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部制订并负责修订。 第四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 确地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五条 物资管理部安全员负责仓库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安全部负责对仓库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七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 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 措施。 第九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100 平方米,垛与垛间距 不小于 1 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0.5 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 0.3 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 小于 2 米。 第十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 必须分间、分开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十一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 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十二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三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 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十四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 定期(每周烧毁)处理。 第十五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 品的距离不小于 0.3 米。 第十六条 甲、乙类物品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 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 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十七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 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2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二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二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分管安 全经理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二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 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 除静电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分管安全经 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仓库的电器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 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 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储存丙类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 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具时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 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 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 0.5 米。 第三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三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 断电。 第三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 电器。 第三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构 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三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 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特种作业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3 第三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 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三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安全作业 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取暖器,必须经安全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安全部在审批取暖器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 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条 仓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一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四十二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 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甲、乙、丙类物品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并设置报警电话。 第四十四条 对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第四十五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物资出、入库管理 第四十六条 物资入库,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进厂物资验收入库管理制度,进行验收,没有 进行验收的物资,不得入库,并建立好物资入库台账。 第四十七条 物资出库,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物资验收出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发放手续, 认真核实物资领料单,并建立好物资入库台账。 第四十八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物资管理部应经常检查核准,并建立好 产、销、存台账。 第九章 检查考核 第四十九条 对由于违反本制度而造成事故的,安全部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按照公司《员工 奖惩条例》、《联责联保制度》、《干部考核实施细则》对部门、车间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 应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 xx 年《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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