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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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火工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严格爆破物品管理,预防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 保障施工现场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项目部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 ‎3.3《爆 破 安 全 规 程》GB6722-2014‎ ‎3.4《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 ‎3.5《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公安部 ‎4.管理职责 ‎4.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火工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4.2项目部物资部为本制度的主管部门,项目部安全部配合做好火工品使用全程的安全监管。 ‎ ‎5.内容及要求 ‎ 5.1本制度所称火工品,是指在本项目建设中使用的乳化炸药、电子雷管、导爆连接线、导爆系统、爆破剂等爆破物品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 ‎5.2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破物品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5.3火工品的购买与运输 ‎ ‎5.3.1项目部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 ‎ ‎5.3.2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处购买。 ‎ ‎5.3.3火工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 ‎5.3.4运输爆炸物品到库房后,由购买人、押运人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 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房门口应张帖醒目警示性标记。 ‎ ‎5.4火工品的存放 ‎ ‎5.4.1工程技术部门编制季度物资计划提交物资设备部门,物资设备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进场。‎ ‎5.4.2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 ‎5.4.3各作业队要严格火工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4.4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队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班组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当班领取使用量并签字, 报现场负责人审查并签字批准后,到项目部物资设备部办理爆炸物品申领手续。 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 ‎5.4.5领用爆炸物品的作业队由民爆公司专车配送至各作业点,严禁将炸药、雷管交给作业队施工车辆运送。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 不得中途停留休息。到达现场后,要核对品种、数量,防止丢失、被盗。 ‎ ‎5.4.6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以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应由民爆公民专用车辆清退回库并做好登记。 ‎ ‎5.4.7爆炸物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 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 ‎5.4.8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爆破作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全部备案。 ‎ ‎5.4.9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负责供应。火工品的供应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火工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认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安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 ‎5.4.10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 雷管箱是否完好、 上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 私用、 私送、 转卖、 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 ‎5.5火工品的使用 ‎ ‎5.5.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员。爆破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 ‎5.5.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 ‎5.5.3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炸药、 雷管必须分开存放,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现场专人看护。 ‎ ‎5.5.4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 ‎5.5.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帐,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 雷管核对清点清楚, 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 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全部, 要求班组长、 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 ‎5.5.6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 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 方可解除警戒。 ‎ ‎ 5.6火工品的回收和销毁 ‎ ‎5.6.1爆破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 当班清退的规定。 ‎ ‎5.6.2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破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员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 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 ‎5.6.3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各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销毁。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在销毁时应有项目部和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携带危险品。 ‎ ‎5.7考核与奖罚 ‎ ‎5.7.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项目部安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领导小组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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