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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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 ‎ ‎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经理部各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各单位必须设立事故信息报告电话,由专人负责,并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项目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 第二章 事故类别及等级划分 第九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划分为以下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者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等;‎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的等;‎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等;‎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其他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其中场外交通事故是指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安排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场外交通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程序(见附件1):‎ ‎1、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立即报告项目经理, 事故单位迅速封闭事故现场,及时疏导和转移现场周围可能波及的人员和设备。要首先确保人员安全,尽可能控制事故的规模和损失。并及时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 2、项目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后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项目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要在1小时内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见附件2)报至分局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项目部部接到报告,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启动相应级别事故应急预案。通知各职能部门火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行动,并于1小时向XXX及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同时根据事故的级别判断是否需要地方政府应急救援机构的支持,当事故有新的变化和进展时应及时补报。并确保各方与现场的通讯畅通。‎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电话网络:‎ XX经理部:XXX XX安监局:XXX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情况紧急时可使用电话快报,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联系方式;‎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影响范围、信息来源;‎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5、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6、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第十四条 项目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出事地点,并负责现场指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先救人后抢救财产原则,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尽可能保护好事故现场。特殊情况应当由专业的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的等级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3)。‎ 第十七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后,可以由项目部负责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十八条 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 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第二十一条 ‎ 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了一般事故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项目批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8、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第二十五条 ‎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要写出书面报告送项目部部安委会进行讨论、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分局。‎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XX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XX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第二十七条 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 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第三十条 ‎ 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第三十一条 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制订及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将事故相关文件报送公司安全部门,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写成文,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通报全公司,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五条 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并按要求向分局上报相关报表(见附件4、附件5)。‎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安委会将根据事故调查组书面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事故抢救中表现突出,有立功表现的人员,项目部视情况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xx起实施。‎ 附件1:资阳PPP项目经理部事故报告流程 附件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附件3: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件4: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附件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月)度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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